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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
出现醉酒死亡事件,同桌饮酒者有无责任?劝酒应看有无物理性强迫 | 快评
若是从“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负其责”之原则出发,对所谓劝酒行为,是应该做进一步解析的。开席,有人提议大家一起干一杯,算不算劝酒?口头上的劝酒,如说一段祝酒词,然后要求两人干一杯,算不算劝酒?碰杯之后,说“感情深,一口闷”,或说“我先干为敬,你随意”,算不算劝酒?这些是酒席上常见的场面,逻辑上当然算劝酒,但要求劝酒者承担被劝酒者醉酒死亡的责任,是很苛刻的。因为被劝酒者是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喝与不喝、喝多少,最终是由他本人决定的。至于说“盛情难却”或“抹不开情面”而不得不喝,其实内心不想喝,那并不是物理性的强迫,不能界定为“强迫性劝酒”。 相对而言,灌酒则是物理性的强迫,被灌酒者若出现身体状态,要求灌酒者负责是合理的。 -
“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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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印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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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男子当街性侵醉酒女子:网传信息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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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醉酒踹碎小区玻璃门,保安“不敢碰”是最优解吗?
全社会对“性骚扰”重视起来,警惕起来,是一件好事。但任何警惕与防备,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就必然让人感觉时时畏惧,处处掣肘,不光男人觉得不自在,女性权益也不一定能真正得到保护。比如,当一位女性陷入危险时,男性会不会因为害怕被说成是咸猪手,避免身体接触,而逃避对其进行救助?“扶不扶”摔倒的老人居然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两难,这个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
醉酒死亡后,家属要求店家赔钱合理吗?丨快评
在喝酒这件事上,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人最充分地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有没有隐疾、有没有服用不宜饮酒的药物、酒量有多大等,然后自主决定饮不饮、饮多少。 某个人醉酒了,同桌人或店家当承担合理的照看义务,应通知家人来接或送他回家,情况紧急时送医或叫救护车。如果没有尽合理的照看义务而导致醉酒人受伤或死亡,这些人就应该负上一些责任。因为当事人醉酒后失去意识,独自行动会面临危险,分配给同桌人或店家合理的照看义务是必要的。 -
被网约车拒载放下的醉酒男子溺亡,谁应负主要责任?丨快评
个体将安全责任尽数交付给他人或是共同体,也是在贬低人之为人的自卫能力与自由权利,反向造成“保护即占有”“为了安全放弃自由”的后果。自由并不免费,它的必要条件是个体能为自己尽到多大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由只有收益而没有代价,并且永远有人为我的行为兜底埋单”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梦。 -
醉驾自行车受处罚:酒后骑车违法吗?丨快评
国务院道交法实施条例仅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违法,海南省办法则规定“不得饮酒驾驶非机动车”,把喝了酒但是没有达到醉酒标准而骑自行车的行为也列为非法,这是对上位法的扩大化解释吗?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一审宣判: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律师孟粉看来,张国事后承认强制猥亵行为的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张国当庭翻供,不影响该犯罪事实的认定。 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师看来,王某文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