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责任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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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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