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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二次污染?85亿元苏钢“毒地”疑云
苏钢“毒地”前后评估结果不同,可能由于土壤污染评估标准一再变更、不断加严,且江南水系丰富,污染容易迁移。 “焦化厂污染是疑难杂症,非常难治理。在江南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下,还需要特别注意污染迁移。” 如果苏州绿岸施工作业导致污染扩散,应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但不能排除苏钢集团是否需要对4号地块的污染负责,“其中可能涉及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231条的规定,在责任大小认定上需要结合污染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 -
养狗法规生效12年后开出首张罚单:对侵权行为当执法到位丨快评
随着民众养狗越来越多,狗与人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多。狗咬伤、撞伤人,狗吠扰民,狗粪污染环境,遗弃犬只威胁行人等层出不穷。狗与人之间在公私空间上的冲突,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归根到底是养狗人对狗的管束不力,对别人或在公共空间的侵权行为,是人的问题。 -
奥迪广告陷“抄袭”门,应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 | 快评
尽管抄袭难以根除,但是全社会都应该对此提高认识,一方面自己尊重原创不侵犯著作权,另一方面一旦发现侵权事件应该零容忍,令侵权者付出代价。只有如此,才能逐渐铲除抄袭的土壤,减少抄袭现象,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与激发创新的环境。 -
猪仔震动金融圈: 企业因水污染被告,银行要担责吗?
一家养猪场被环保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给该猪场贷款的两家银行也被列为共同被告,“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第一案”引起金融圈关注。 2021年12月,一审判处企业存在水污染事实、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驳回的直接原因是污染行为和贷款发放没有时间交集,而背后的难点还在于,我国暂无银行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虽然本案并未判决两家银行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仍然具有意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此案的判决书最后强调,被起诉的两家银行“应当通过本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 (本文首发于2021年12月23日《南方周末》) -
“企业不要去搭便车、傍名牌”
要加强监管保护,有效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对企业而言,不要去搭便车、傍名牌,否则只会引发“公地悲剧”。 -
声音超标损害健康 遭遇"噪声污染"你该怎么办?
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公布今年5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噪声污染举报占41.4%。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小觑,同时,噪声污染侵权案件又存在难以认定因果关系、量化相关损失等特点。不让噪声扰民,还需要多方努力。 -
环境健康:缺乏高质量的监测数据
我们还缺乏高质量的环境监测数据,在谈到环境对人体健康危害时,容易出现谬误。 -
标准难堪重任,司法强势补位
诚然,标准是一个科学体系,建立在一整套方法论、数据基础和现实平衡之上,然而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当前中国的各类环境权益损害广泛而频繁,实际上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业界眼中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调查显示,多数人普遍不满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改观程度,超过四成的人认为,知识产权环境的明显改善可能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公众知识产权的淡漠意识纵容了盗版等侵权行为,也是调查对象心目中的大问题。 -
谁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条款,规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就是某种程度的鼓励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