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资格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条款,规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就是某种程度的鼓励侵权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吕欣

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就是某种程度的鼓励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初衷,是为了衔接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我认为:把环境公益诉讼权授予一家,客观上存在诸多不妥;应将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资质能力的其他环保组织都列入诉讼主体;并充分发挥广大公民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建议如下。

独享诉权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1.“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实行会员制,从该会官网下载的“企业会员申请表”上明示:企业会员需缴纳从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会员费,会员级别与会费成正比。其会员中不乏排放、污染大户,如担任该会“副主任委员”的某造纸企业近几年就有三次因排污被处罚的报道。当会员企业牵涉污染环境案件,“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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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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