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之“死” 意见领袖们石首事件中的 公正迷思 即便免责协议确实承诺豁免死者家属任何刑事责任,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显然没有。那要怎样善后?是让没法律效力的协议由此有了法律效力呢,还是让签订协议的相关官员接受问责而协议终归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护身符? 通钢悲剧呼唤工会新政 他们至今仍不明白:你不是慈父,工人也不是未成年的孩子,什么对自己有利,工人天然会有不同于大股东或国资委的判断。 吉林省通报通钢事件 建龙入股这四年 “在聚集中,有些人挑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将矛盾集中在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身上,对其进行围堵,将其打伤。” 加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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