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增补承包费”,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次考验 | 快评
如果一个县政府就能随意出台文件,置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不顾,肆意践踏土地承包方的权益,如果土地改良后地力增加,发包人就可以要求增加承包费甚至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请问,谁还敢承包土地并投入巨资对土地进行改良?再有承包土地的,也不会对土地进行改良了,只会用尽原本的地力,用完就走。如此,土地地力衰退,耕地枯竭,责任谁来承担?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充分保证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属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他们才会有信心有恒心,才能放心进行投入,创造更多的财富。这不仅仅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也适用于一切的社会财富创造过程。中农办副主任韩俊谈农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不能把放弃土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
韩俊介绍说,土地确权是保障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也是必要的制度保障。最后,还要保护好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地权稳固 国本坚固
地权是三农核心问题,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其他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等。地权的清晰界定,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关键,也是改善农村治理的关键。农地耕作更加便利
若欲“返璞归真”,提高耕作的协作程度,保障耕作便利是根源。我以为,首先需要适当减弱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固化,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效力。户籍改革:不得以退出土地作为农民进城条件
7月30日上午,多个部委负责人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相关情况。到2020年,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中央一号文件:入市农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开启新一轮农村改革。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行政诉讼法拟大修
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从多方面力撑“民告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河南一农民在承包地内被铲车碾死
3月27日下午,47岁的郑州市中牟县农民宋合义在自家承包地内被铲车碾死。官方消息称,这是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施工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死者家属称,事故发生前,死者没接受弘亿农业每亩地每年800元的租金,没有签订过书面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农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耕地抵押贷款试点成潮
“我手里头值钱的,就是这块地了。”将乐县农信社意识到:温的困境,并非他所独有。于是动了心思:能不能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农民可参与集体土地非公益项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