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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8万件,一文回顾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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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因与相亲对象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坐牢3年的河北滦南人邸某,近日拿到了57万元国家赔偿。对邸某来说,冤案终于告一段落,但同时也证明,当初的有罪判决是错误的,是冤案。 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案一审判决看,判决书所列十多项证据,除女方的说法外,没有证据能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方意愿的。男方辩护律师提出了多项疑点,都没有被采纳。唐山市中院的再审宣布邸某无罪,充分证明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 事实上,女性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再以报警强奸威胁敲诈的“仙人跳”案件也不少见。日前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个犯罪团伙就让团伙中的未成年女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再敲诈勒索。该团伙在全国各地以同样的手段作案8起,其中4起共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获赃款8.7万元,还有3人被错误立案后拘留、逮捕。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回到邸某案,相关部门应该追查公检法三个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办了错案,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冤案受害人就了结,责任人却不用负任何责任,那“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就失去了意义。 -
“相亲强奸案”当事人改判无罪: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 | 快评
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2015年,最高检发布了完善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况下,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
蒙冤入狱29年获787万多元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丨快评
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于翻案、赔偿,让案件查办审判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责任,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
错误羁押22年,谢哲海申请2067万国家赔偿
谢哲海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南高院共申请国家赔偿2067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6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如果拿到赔偿金,谢哲海想重新开始生活。但他还有一个心病没除,那就是真凶仍然没有落网。“把真凶抓住,我才算是彻底清白。” -
申诉32年,八旬前律师刑期再减1年,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张军实际在狱中待了三年零五个月,此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但专家、律师都认为,他无法为额外的一年多服刑期申请国家赔偿。 审判长是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管应时,他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任职,也是聂树斌案、张文中案等“大案”的主审法官。判决之前,张军与管应时多次交流。 -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顾雏军申请广东高院国家赔偿一案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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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嫌犯”郭尚仁蒙冤39年平反,计划用补偿款还债养老
一份终止侦查决定书,让郭尚仁不再“挂”在案中,摆脱了“强奸杀人嫌犯”的身份。他收到一笔补偿款,先用于还债。“现在还一笔,我们心里就敞亮一点,我们高兴,收钱的人也高兴,高高兴兴过年。”妻子高知花说,一家人终于可以抬头做人了。 -
“空悬”61年的嫌疑人:疑罪如何不被长期挂起?
跑到第二年,唯一的收获是太康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证明,“王作梅是我县一位正常合法的公民”。 “疑罪从挂”的另一个原因是,刑诉法只对侦查羁押期限做出了规定,如果嫌疑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就没有时间限制。 最高法、最高检在2016年1月1日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文首发于2022年8月25日《南方周末》) -
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获国家赔偿43万,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