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的“占坑式辩护”丨法眼 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占坑式辩护”使该制度出现了异化。 针对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精神病人以及可能面临死刑、无期徒刑的人,即使被追诉人拒绝律师辩护,也应为其指派律师,这种必要的“法律家长主义”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占坑式辩护”难解背后:刑辩律师的新老“三难” 如何解决“占坑式辩护”,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一种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以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刑诉法过去3次修改都扩充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但每次新增权利的实现都面临着形式上的障碍,主要矛盾是权利行使的受阻和不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