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坑式辩护”难解背后:刑辩律师的新老“三难”

如何解决“占坑式辩护”,理论及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提出,一种可能的做法是,至少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一次当事人,以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刑诉法过去3次修改都扩充了辩护权的具体内容,但每次新增权利的实现都面临着形式上的障碍,主要矛盾是权利行使的受阻和不畅。

发自:深圳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劳荣枝案中出现“占坑式辩护”。(视觉中国/供图)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劳荣枝案中出现“占坑式辩护”。(视觉中国/供图)

占坑式辩护正成为热点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话题。从杭州“保姆纵火案”,到“劳荣枝案”“吴谢宇案”,均存在类似情形。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通过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占用辩护名额,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自主选择辩护人,这被形象地称为占坑式辩护。

辩护位之争的背后,是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问题。虽然刑诉法和“两高三部”早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辩护权屡屡受到挑战。

在刑事辩护领域,以前存在“老三难”问题,也即指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而“新三难”则是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

2024年10月26日,在深圳大学举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学术研讨会暨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几乎不会受到实质性的追究。

一些地方已试图在解决。2024年10月中旬,辽宁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天津、陕西、山西、重庆、广东、广西等地也先后出台过类似规定。

在韩旭看来,地方出台这类文件是个积极信号,但保障律师执业权需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从立法层面规制”。

 谁有优先权?

“吴敏案”是占坑式辩护的又一典型。

2024年4月11日,江西省鹰潭中院审理的吴敏受贿案开庭,家属委托的两位律师王春丽、张庆方被挡在门外。

吴敏退休前系江西省吉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23年12月22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将吴敏起诉至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敏的侄女吴姝婷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鹰潭中院通知开庭时,家属才知道,法院已经为吴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吴敏受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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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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