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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案”续:水利局强拆水上项目被判赔一千万
原告:“且不说利息支出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仅仅就建筑投入损失这一项的金额认定我就不认可,太低了。” 被告龙泉市水利局也觉得“冤枉”: “即使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龙泉市水利局也仅应承担次要责任,绝非主要责任”。 -
水上项目遭强拆,水利局因违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判赔
在行政法规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虽然水上项目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但在投资建造过程中,龙泉市水利局作为水利执法单位,不仅未对建设行为进行制止,而且还给予推荐、申报省级休闲渔业精品基地等方面的支持。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龙泉市水利局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