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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抗诉,“反杀者”仍被认定故意伤害
检察院就同一起案件,两次对有罪判决提起抗诉“十分少见”,“以往的抗诉,大多是检察院认为法院判轻了”。 -
先发制人反杀施暴者,谋杀乎误杀乎防卫乎?
正因为在被施暴的时刻无法做到自卫,那么提前计划的自卫就成为必须,而不应该用普通谋杀案件中的犯罪意识标准来进行评判,须降级到误杀的评判标准 (本文首发于2020年7月30日《南方周末》) -
最高法: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规划》提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
检方:为何骑车男反杀"龙哥"属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
【阅读】杀戮的艰难(5)
我们面对的不是“坏人该不该罚”的问题。大家都同意坏人该罚。我们面对的是:罚他要罚到什么地步?当罪犯已经入狱、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我们却还透过公权力来杀他;或者,其实就是杀人。但我们没别的选择吗? -
用“许霆”判决统一“许霆们”
辽宁本溪青年张剑刺死拆迁者,被终审法院认定正当防卫过当而处以缓刑,此案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成为今后法院处理拆迁纠纷的判决准则? -
“邓玉娇案”审判观察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邓玉娇案一审结束 恢复自由身
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
对弱者何苦用笔如刀
在公安的报告里,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乔先生那里,是在“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时,“愤而”所为。这样“改编”案情,岂非用笔杀人? -
侦查终结 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
涉案人员黄德智被开除党籍, 其职务也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