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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大力查假唱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维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罚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
文化部严查假唱假奏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
营业性演出假唱将受罚
11月12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