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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的保护制度,个人破产改革为何步履艰难?|两会金融界之声
试点初期,如果个人破产债务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草案能在未来5年内实现债务本金100%清偿,绝大部分金融机构能表决“同意”。但2023年后部分金融机构态度有所转变。 有关金融机构普遍反映,他们对于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回收个人贷款的比例表示高度肯定,但因受制于有关规定及总行内控考核制度等因素,无法主动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就个人金融债务进行弹性灵活的展期、减免或豁免。 建议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贷款通则》及有关个人贷款不能减免的规定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暂停适用,并建立个人破产贷款相关的免责或豁免制度。 -
最严资产分类新政施行倒计时:银行不良资产将飙升?
《办法》将五级分类体系的适用范围从贷款扩展至商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量表内外金融资产。这意味着中国大陆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迈向“全资产监管”时代。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短期来看,《办法》考验部分中小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资本补充压力加大。但对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从长期看,新规治下,风险分类等级更加客观明确,提高了可操作性,缩小了低估信用风险的操作空间,客观反映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真实信用风险,有利于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高质量发展。 -
古代与现代
我们只能在古代人的肩膀之上继续发展我们的了解与理解。我们一辈子应该非常感激他们,我们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所以我们是他们的”债务人”,我们该还给他们什么呢?因此我们有权利发展我们先祖优秀的观点。西欧直到上世纪才慢慢开始打开“人”这个概念,允许“女的”钻进去。如果孔子、孟子今天还在的话,他们会同意吗?我估计他们会。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30日《南方周末》) -
围堵反催收黑产“攻防战”
最近逃废债中介们换了个更顺口的名字——“反催收联盟”,以法务咨询为名义代理客户与机构进行债务交涉和维权,核心仍是向债务人传授减免息差、延期还款“技巧”,教唆、煽动债务人主动逃避债务,并借以牟利。 监管的原意是为符合条件者提供贷款优惠政策,而在反催收机构眼里,成了另一种默许“欠银行的钱可以少还甚至不还”。 深圳、福建、浙江等多地监管机构在提及“非法代理投诉”风险时,都不约而同谈到了闹访行为,即“唆使消费者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向金融监管、信访等部门投诉,阻止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有效沟通,并以缠访闹访等手段施压达到目的”。 (本文首发于2022年6月16日《南方周末》) -
快评 | “个人破产”深圳首次实践,让诚实的人生有重来一次的机会
个人破产,首先要保证债务人是“诚实”的,只有那些真正还不起债,被债务压垮的人,才能被宣布破产。一旦发现有人利用破产恶意逃债,不仅要恢复其债务,还要严惩 -
立法、建署,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管理署将承担个人破产案件中的部分行政事务,减轻破产法官的负担。 《个人破产条例》对于债务人的限制,与失信被执行人相近,存在细微区别。 -
快评|罗永浩“真还”4亿债务,值得点赞
对深陷债务泥潭的公司来说,破产清算可能是优选,个人破产制度也正在路上。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破产,能够收回的债权可能只有极少的比例,债权人可能会被拖垮。所以,还是应该鼓励有更多的罗永浩,努力赚钱还债。 -
“不能逃、不敢逃、不想逃” 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如何“出炉”?
在此制度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摆脱债务、东山再起,市场退出机制也会更加健全。 2013年,深圳中院组成个人破产法调研组,赴香港破产管理署调研香港个人破产制度,并在“深圳法官大讲堂”开展个人破产立法可行性讨论。 为了防止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大量条文,从三个层面来避免逃废债: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 -
降低利率保护上限:对出借人与借款人意味着什么
一个人为什么愿意付出较高的利息?当然是因为他借不到低利贷。为什么他借不到低利贷?主要是因为他的还款实力、诚信程度等等不够,借钱给他的风险太大。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人短时间急着用钱,过几天就还,俗称“过桥”;债权人紧急挪用资金借给债务人过桥,必然有损失,这也需要债务人予以利息补偿。 -
温州“清债”试验:没有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困局怎么破?
“大量客观不能执行的案件积压在强制执行领域,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被紧紧束缚,诸多资源陷入粘滞僵持。” 不同于外界误解的“地方法院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的个债清理工作,本质相当于一个执行中的特别和解程序。 “她还有小孩要养,她的学历完全可以去上班,却被卡在门外。银行不同意,这一关就能卡掉很多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