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新规无细则 检法打架:民事检察监督不好使?
检察建议从原来灵活的法检工作协调机制,变成一项法定权力,反而产生了问题:关于它的适用范围、效力、法律后果、事后救济都不清晰。检察监督介入民事执行领域,在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一旦被滥用,受到不断挤压而萎缩的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可能更加不畅。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杨璐
检察建议从原来灵活的法检工作协调机制,变成一项法定权力,反而产生了问题:关于它的适用范围、效力、法律后果、事后救济都不清晰。
检察监督介入民事执行领域,在强化外部监督的同时,一旦被滥用,受到不断挤压而萎缩的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可能更加不畅。
一起寻常的债务纠纷案件在完成执行后,法院突然又撤销了执行裁定。案件的独立第三方发现自己“被黑”,寻求检察院援助。检察院在发出检察建议书之后,法院置之不理。
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将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检察建议的权力法定化,并将检察监督延伸至民事执行领域。但法检两家并未达成完全共识,仅作原则性规定。
执行后杀出“新证据”
案件的原告是浙江省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公司”),被告是上海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实业”)和中静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远东”)。被告的两家公司存有关联关系。
此案在绍兴市中院一审,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后维持原判:中静实业、中静远东应退还金昌公司所欠的保证金2000万元,并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
2012年6月,绍兴市中院裁定“以物抵债”强制拍卖被告中静实业投资于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信典当”)26%的股权。在三次流拍之后,法院把这部分股权以拍卖底价抵偿给金昌公司。
金昌公司或许对这部分股权不感兴趣,于2012年8月21日与皖信典当的另一股东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此26%的股权以18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后者。华鑫公司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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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