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法治的大道上
随着法律改革步入“深水区”,制度层面的权力配置问题已提上日程。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正是阻碍司法权良性运行的两大“顽疾”。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林宝玲
随着法律改革步入“深水区”,制度层面的权力配置问题已提上日程。
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正是阻碍司法权良性运行的两大“顽疾”。
2013年岁末,受邀为《中国法律评论》创刊撰文。我在法律战线奋斗近半个世纪,见证并亲历了许多法律事件,恰逢当下法治改革掀起新热潮,实难掩心中的期待与关注,故欣然提笔,既为创刊道贺,更为法治的新发展鼓与呼。
一
改革乃“革故鼎新”之谓,改革之新首先在于观念之新。在立法取得长足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执政权、治理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必须回答的问题。回顾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来,法治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重量,体现了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智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这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法治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一段时期以来,国内的法治道路蒙有阴霾,前进的路标不甚清晰,何去何从令人担忧。如今,法治强音响起,在思想上坚定了法治的根本走向。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法工作做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直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直接关系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此,法治被看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内容,成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中国强盛之梦的关键性举措。
其次,明确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2013年1月,习近平同志就提出,应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法律工作而言,是一个恒久而常新的话题,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律工作的合理期待。如果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去谋求一时一事的安稳,那么,换来的只是假象的“稳定”,输掉的却是依规则办事的法治精神和底线。公平正义是衡量法律工作的基本准绳,也是法律改革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法律工作者不将“公平正义”贯彻并体现于本职工作当中,抛开自身的职责使命,舍近求远地在其他领域漫无边际地阔谈“公平正义”,那么就有缘木求鱼的危险,貌似道义凛然,实则误党误国误民。正如孟建柱同志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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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