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远见】未成年不是挡箭牌 美国惩治恶童的司法程序

在美国少年法庭的审理结果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是以非监禁方式处理,主要形式是缓刑、罚款或者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或其他处理方式。7岁以下的儿童触法,不为犯罪,不受任何处罚,但该儿童的父母须为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柯祥虎 柴向南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在如何对待这些年少甚至年幼的迷途羔羊的问题上,美国人进行了几个世纪的实践与思考。

在历史上,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与成年人无异。在十六、十七世纪之前,未成年人要么被看作是私人财产,要么被当作是“小大人”。如美国的第一部管教未成年人的法律——1646年马萨诸塞的《不良儿童法》,就明文规定犯重罪的16岁叛逆少年可以被判处死刑。而放逐(Placing out)也曾经成为一种大量容纳未成年罪犯的方法——把他们扔到中西部的农场去,承受重体力劳动和叵测的命运。

19世纪初,美国进入了被历史学家们称作的“跨步发展阶段”。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海外迁入的移民数量则急剧增长,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开始变得严重。为找到处理问题的对策,改革者们致力于寻求能把问题未成年人从容易滋生犯罪的生活环境脱离出来的方法。他们的观点是,那些问题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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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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