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上市公司的新难题 “天地侠影”PK 广汇能源案

10月12日,汪炜华,一个在网上连续质疑中国股市各种“造假”行为的个人投资者被刑拘。他的质疑,往往只是推理,没有证据支撑。这种质疑者正在成为一个日益蓬勃的新群体。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成为最新的难题。

责任编辑:顾策 肖华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实习生 徐庭芳

屡屡被“天地侠影”质疑的广汇能源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广汇集团旗下上市公司。 (CFP/图)

一个在互联网上连续质疑中国股市各种“造假”行为的个人投资者,被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拘。

汪炜华针对广汇能源的质疑,往往只是推理,并没有证据支撑。这也是一直以来质疑上市公司者普遍缺失的地方。曾有网友提出过这点,但汪认为这应该交给证监会去调查。

这种质疑者正在成为一个日益蓬勃的新群体。如何处理他们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成为最新的难题。倘若汪炜华如其所坚称的那样并未从中获得不当利益,则此案的处理结果很有可能成为一个风向标。

“警察来了”,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点20分,用手机发了这条连标点都没打的微博之后,汪炜华失去了自由。

当天下午,警方向汪的家属出具了“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拘留通知书》。两天后,汪炜华从中国最东面的上海,被押送至最西面的乌鲁木齐,羁押在当地一间看守所里。

在网络上,他叫“天地侠影”。这个ID以投资大师朱利安·罗伯逊(老虎基金创始人)一张经典黑白侧脸照为头像,活跃在新浪微博、雪球(一个投资者社区)等社交网站上,对中国股市里的几乎所有群体——上市公司、基金公司、券商、小股东、证监会以及股市本身——时常报以尖锐的指责,是小有名气的“刺头”。中国股市里各方的“造假”问题,是其最常抨击的问题之一。

生活中,43岁的汪炜华,是一位与妻儿安逸地生活在澳大利亚的“全职股民”。他此前是墨尔本大学一位网络通信领域的研究员,过去长年生活在校园里。三年前辞职,成为个人投资者。

“很宅、书生气太重”,是家人对他的评价。尽管在澳大利亚生活了十几年,他坚持拿中国护照,并曾公开说因孩子们拿了澳大利亚护照“很难受”。

汪炜华突然被带走后,其妹夫于淼已委托律师在乌鲁木齐会见了他。被羁押在乌鲁木齐的半个多月里,汪只被提审了两次。不过,警方对其律师表示,汪的情况不适宜取保候审。

于淼也托律师问他是否同意“低头认个错”,以便斡旋和解,但至10月28日,汪坚决拒绝。

“其实我们已在这附近盯了好几天”

“他这次已回国待了3个月,正好也该回去了,听说被公司报案后,家里也提过让他赶紧回澳大利亚,他不同意,觉得自己没错,也没当回事。”

汪炜华此次被警方带走,与一家新疆公司广汇集团有关。在这家公司向其所在地乌鲁木齐的警方报案后一个多月,汪炜华因“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被当地警方刑拘。

广汇集团是新疆最大的民营企业,涉足能源、房地产、汽车服务和机械工业等产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是《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常客,2013年以225.7亿元的财富值排在第26位。

2012年10月以来,汪炜华不断在网上对广汇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广汇能源(600256.SH)提出种种质疑,大到其投资项目的价值、财务手法的合规性,小到公司公告里的笔误。

广汇能源是被汪炜华隔三差五“贬损”的上市公司之一。贵州茅台、中国建材和苏宁云商等几家上市公司也是他长期质疑的对象。汪炜华亦以此为傲,他的个人博客名就叫“投资,从质疑开始”。

40岁以前,汪炜华先后就读和工作于五所大学,拥有自动化控制和网络通信两个领域的硕士、博士学位。但他却公开说自己“流着金融的血液”、“投资是我的生命”。

他时常在博客里提及自己并不算长的资本市场经历:1990年代在新加坡留学时,他短暂投资过期货,2006年后开始在澳大利亚股市投资股票,2009年开设博客评论中国股市。在参加了一些模拟炒股活动后,他于2010年进入A股市场,时亏时赚,自称在摸索从业余走向专业。

在2013年8月下旬,除了一贯的发帖质疑,汪炜华还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举报称,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

根据汪当时张贴在微博上的邮件截图,其举报内容来自对广汇能源中报内容的分析和推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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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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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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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最近的20年,道琼斯工业指数的平均市净率为4倍。当前,标普500的平均市净率为2.8倍,上海A股是2.34倍,中国沪深300更只有2.08倍! 鲁桂华:从市净率看A股到底了吗? 2011年6月18日 上证综指自今年4月13日的3050.40点跌至6月16日的2664.28点,累计跌幅12.66%。持续数月的下跌,A股是不是已经到了底部?   有人指出,“市净率通常是大家用来"寻底"的指标”。根据分析师的统计分析来看,“剔除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之后,2132家A股上市公司截至5月30日的平均市净率为2.44倍”,而“一般情况下市净率达到3倍左右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因此,从A股市净率的平均水平来看,A股估值似乎处于底部。另外,从对A股市场市净率指标的历史水平来看,当前A股市场的“市净率已经接近了五年来的低点”,这也意味着“A股已经进入了长期的估值底部”。 用市盈率、市净率等市价乘数(Price Multiples)来估值或用这些指标来评价估值水平,在国际上,是学术界和证券业界的惯例。因此,用市净率等指标来衡量A股是否处于估值底部,看起来极富科学性。笔者不禁想问这样几个问题:决定市净率的主要因素是哪些?一个正常的市场的市净率应该是什么水平?3倍是否是市净率处于理想状态的科学标准?或许从理论和经验层面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读者朋友评价上述观点,也有助于读者朋友判断A股市场是否处于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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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看看汪炜华在收狐的最后一篇博文( 2610.99点,大盘见历史底!)- 明显是在贬低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作者鲁桂华 ) 可事实证明 汪炜华又错了 他在胡说八到! 2610.99点,大盘见历史底!-汪炜华 分类:财经 | 标签: 2644点历史底部市盈率市净率鲁桂华 2011-06-22 08:34 阅读(289)评论(24)编辑删除 2610.99点,大盘见历史底! 2011年6月20日,上证创下2610.99点的低值,无论是从市场平均市盈率还是平均市净率上看,目前大盘蓝筹股的股市都是历史最低水平,和2008年10月的1664点相当。虽然2005年年底的998点估值还要再便宜15%,但历史已经证明那是严重错误的。 现在市场到处弥漫着悲观的情绪,已经超过了2010年6月份,和2008年金融危机时差不多了。我自己却预感中国股市在今年下半年将走出2009年上半年的大涨行情,央行下次加息,市场就会起跑。当然,中小板将停滞不前,创业板将继续腰斩,400点都应该还是泡沫! 为什么要悲观呢?为什么要预期悲观呢?全中国的人,只能生活越来越好。并不富裕的人,也许以后也会像你一样富裕;除非你会觉得自己将变成穷人,大家都变成穷人,不然哪来理由悲观? 在市场底部计较几十点的得失,感觉就像在市场6124点的顶部计较几百点一样,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市场中,模糊的精确,远胜于精确的错误! 下文作者鲁桂华,是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作者故意拿中国目前的股市估值和美国1964~1983年滞涨的二十年比较,时空上是完全错误的!1964年年初,道指766点,到1983年年底,道指也还只有125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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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汪之言行,不为求实,但为求名。

2013-11-01

1.这个汪炜华现在最麻烦的事情就是他所“举报”“质疑”“下了结论”的事情,都没有真凭实据,几乎都是在网络公开信息基础上根据自己个人猜测而形成的结论,而且他还把这种自己认为是事实的”结论“在网络上做了广泛传播宣传,而从该事件目前发展的结果看,网络上已经有大量网民都一边倒的站在了他这一边,这个可不是好事情,反而说明了他这些质疑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很多人的判断,很多人把他说的这些结论信以为真了。按理说,即使他是造谣,但谣言止于智者,但中国的情况往往是智者们公开造谣,愚民们散布相信谣言。 2.对于广汇能源这个公司来说,当然应该要允许公众质疑监督自己,这本身就是作为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不要忘记,上市公司还有另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股东与投资者负责,汪炜华并非广汇能源的投资者(他自己明确表示过从未参与过广汇能源的买卖),连续不断的在缺乏明确法理证据的情形下,公开散布自己个人的猜测结论,对上市公司的商誉及投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会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绝对不会是正面的,而是涉及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损失,即使上市公司能通过公告一再澄清汪炜华的这种持续不断的质疑,但公告澄清往往都已经是事后补救措施,在澄清之前的几天甚至几个礼拜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负面影响持续客观存在。 3.这个案件接下去的走向,个人希望不管媒体,网友,上市公司,汪炜华,都需要站在法律角度公正的来看待,汪炜华既然质疑了,而且是公开散布质疑的,那么接下去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散布的这一系列内容是事实而非纯粹个人猜想,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就是造谣无疑,自然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甚至对真正的广汇能源投资者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汪炜华能拿出真凭实据的,当然应该立即释放,上市公司还需要赔偿汪炜华个人所承受的各种损失,同时证监会还需要依照法律惩罚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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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中国股市就知道骗钱 哥都不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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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证监会发了那么多虚报业绩的IPO,怎么不见有人被抓。在中国权力决定你一切。小心点,乱说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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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3

就算你看到人家开房了,你又没有按住人家的屁股,就信口雌黄编造人家有奸情,人家一口咬定是坐而论道,不被人家收拾才怪呢。感谢现在的法制环境吧,要搁在十几二十年前,早被打黑枪捅黑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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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推测质疑上市公司,“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那么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推测发表对上市公司业绩过于乐观的言论,是不是“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为什么后者的行为没人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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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阿童木分析得很好,一些人不了解事情经过,盲目愤青是不对的,上市公司和股民也应该受保护

2013-11-01

1.这个汪炜华现在最麻烦的事情就是他所“举报”“质疑”“下了结论”的事情,都没有真凭实据,几乎都是在网络公开信息基础上根据自己个人猜测而形成的结论,而且他还把这种自己认为是事实的”结论“在网络上做了广泛传播宣传,而从该事件目前发展的结果看,网络上已经有大量网民都一边倒的站在了他这一边,这个可不是好事情,反而说明了他这些质疑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很多人的判断,很多人把他说的这些结论信以为真了。按理说,即使他是造谣,但谣言止于智者,但中国的情况往往是智者们公开造谣,愚民们散布相信谣言。 2.对于广汇能源这个公司来说,当然应该要允许公众质疑监督自己,这本身就是作为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不要忘记,上市公司还有另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股东与投资者负责,汪炜华并非广汇能源的投资者(他自己明确表示过从未参与过广汇能源的买卖),连续不断的在缺乏明确法理证据的情形下,公开散布自己个人的猜测结论,对上市公司的商誉及投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会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绝对不会是正面的,而是涉及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损失,即使上市公司能通过公告一再澄清汪炜华的这种持续不断的质疑,但公告澄清往往都已经是事后补救措施,在澄清之前的几天甚至几个礼拜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负面影响持续客观存在。 3.这个案件接下去的走向,个人希望不管媒体,网友,上市公司,汪炜华,都需要站在法律角度公正的来看待,汪炜华既然质疑了,而且是公开散布质疑的,那么接下去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散布的这一系列内容是事实而非纯粹个人猜想,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就是造谣无疑,自然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甚至对真正的广汇能源投资者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汪炜华能拿出真凭实据的,当然应该立即释放,上市公司还需要赔偿汪炜华个人所承受的各种损失,同时证监会还需要依照法律惩罚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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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另外从汪炜华的言论看,明显是缺乏法律知识的一个人,他认为他“质疑”的那些内容不管是不是事实,都不是他需要去关心的,而应该有证监会来调查确认。很显然他连最起码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知识都没有。这跟他家人说他长期生活在国外毫无关系,你即使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人家的法律也是支持“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起码原则的。 你敢质疑,你就举证。否则就有无中生有造谣的嫌疑,现在公安拘留你就是抓牢了你这个问题,所以这个事情发展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除非汪炜华能在这段时间提供出证据证明他的观点,不然后面法院判决不会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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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1.这个汪炜华现在最麻烦的事情就是他所“举报”“质疑”“下了结论”的事情,都没有真凭实据,几乎都是在网络公开信息基础上根据自己个人猜测而形成的结论,而且他还把这种自己认为是事实的”结论“在网络上做了广泛传播宣传,而从该事件目前发展的结果看,网络上已经有大量网民都一边倒的站在了他这一边,这个可不是好事情,反而说明了他这些质疑事实上已经影响了很多人的判断,很多人把他说的这些结论信以为真了。按理说,即使他是造谣,但谣言止于智者,但中国的情况往往是智者们公开造谣,愚民们散布相信谣言。 2.对于广汇能源这个公司来说,当然应该要允许公众质疑监督自己,这本身就是作为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但是不要忘记,上市公司还有另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对股东与投资者负责,汪炜华并非广汇能源的投资者(他自己明确表示过从未参与过广汇能源的买卖),连续不断的在缺乏明确法理证据的情形下,公开散布自己个人的猜测结论,对上市公司的商誉及投资上市公司的投资者毫无疑问会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影响绝对不会是正面的,而是涉及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损失,即使上市公司能通过公告一再澄清汪炜华的这种持续不断的质疑,但公告澄清往往都已经是事后补救措施,在澄清之前的几天甚至几个礼拜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负面影响持续客观存在。 3.这个案件接下去的走向,个人希望不管媒体,网友,上市公司,汪炜华,都需要站在法律角度公正的来看待,汪炜华既然质疑了,而且是公开散布质疑的,那么接下去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所散布的这一系列内容是事实而非纯粹个人猜想,如果拿不出证据,那就是造谣无疑,自然需要承担起法律责任甚至对真正的广汇能源投资者的经济补偿责任。如果汪炜华能拿出真凭实据的,当然应该立即释放,上市公司还需要赔偿汪炜华个人所承受的各种损失,同时证监会还需要依照法律惩罚上市公司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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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asdfas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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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1

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按法律能够关押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