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获得通过

10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有关部门必须在7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经营者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等等,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利益。

人民网消息,10月25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这也是该部法律自1994年起实施近20年来首度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篡改生产日期将承担责任

新华社报道,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

中国新闻网消息,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举证责任倒置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 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7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

新法中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在10月25日举行的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经过接近15年的建设,工商系统从工商总局一直到基层工商所,已经建成了五级贯通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现在我们实际予以处理的期限是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的。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再一次规定法定期限,工商部门将会不折不扣地去落实。

具体的措施包括,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除了省市一级的“12315”中心,关键是基层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落实管理;更新技术手段,目前是以电话为主、网络、短信息以及其他手段为辅的行政执法平台,下一步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建好网络平台。

六个“必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针对近期社会上发生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法商家通过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新法首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刘俊臣表示,“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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