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和谐的劳资关系取决于公平的权利安排
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条例极力规避“罢工”的字眼,而代之以“停工、怠工”等同义词;新条例的基本安排为: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解雇工人(30条),工人亦不得罢工(31条)。
责任编辑:史哲 陈斌 蔡军剑
劳资关系合则两利,斗则两伤。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建议。这是为了替代2010年流产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非常有趣的是,新条例极力规避“罢工”的字眼,而代之以“停工、怠工”等同义词,除此之外,更是不厌其烦地规定集体协商启动的条件、可协商哪些内容、劳资双方如何选派代表及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等。
新条例的基本安排为: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解雇工人(30条),工人亦不得罢工(31条)。同时,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有强制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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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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