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虚假恐怖信息案件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9月29日上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解释明确界定了入罪的六种情形,例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
9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目的,向商场、酒店等企事业单位散布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有的出于无聊、好奇或者为了“出风头”,还有的则是基于发泄私愤、报复社会等动机,散布“发生地震”、“飞机上有炸弹”等虚假恐怖信。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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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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