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十年 法院:不能将陪酒行为作为强奸的诱因

法院判决李某某等五被告人强奸罪成立,李某某获刑十年,其余4人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法院的量刑意见显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2月27日,有媒体到事发地湖北大厦探访,无论是在酒店外的保安还是内部的工作人员,都颇为谨慎。 (CFP/图)

综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9月26日上午,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公开宣判:五被告人强奸罪成立,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中新网消息,李某某律师陈枢在法院外对媒体称判决不公正,他说:“证据全都是言辞证据和口供为主,口供不稳定,不能完全作为判决的证据”。

陈枢称自己跟李某某家人想法一样将上诉。

被害人建议对三名被告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检方指控五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惩处。

量刑意见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等五人均直接、积极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属于共同犯罪。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有区别,法院在量刑时酌予区分。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