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司法解释”

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可区分为立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四种,其中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常被统称司法解释。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不同的主体解释法律或依法律规定担负一部分法律解释工作,必须严守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分际。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林京京

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合宪合法性实施监督。

最近人们对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问题谈论颇多。为正本清源,这里试对我国法律解释的职权分际做些解说。

四种法律解释

从正式的意义上说,法律解释指特定国家机关为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含义、概念和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在性质上与立法相同或近似,往往能直接影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共机关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

以解释主体为标准划分,我国的法律解释可区分为立法解释、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四种,其中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依法律应称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但常被统称司法解释。

在这四种解释中,只有立法解释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其它三种解释只能涉及与解释机关工作相关的法律的非实质性内容。

先看法律的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就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其中的“法令”,后来指由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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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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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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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监督?呵呵 在大陆有能监督机器的言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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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讲的有道理。

2013-09-14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违反了中国的立法法,他专门写给中共人大常委会建议信中说:“‘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互联网上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如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是在对诽谤等罪作法律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解释。他认为根据刑法、宪法,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应由中共人大常委会作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无权以司法解释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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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5

2010年6月17深夜日,阜陽軍轉乾部培訓中心106室,恰巧外籍華人張義的六十一歲生日。一個自稱職務大於安徽省安全廳長既小於中國安全部長的,50-55歲的禿頭畜生加狗雜種帶著他的所謂俄羅斯司法專業研究生徒弟,不顧國家利益,殺良冒功;把代表俄聯邦新西伯利亞州政府和議會的外籍華人張義實施酷刑,暴徒們先是用高強度探照燈長時間直射雙眼;數十小時不讓大小便,喝水,睡覺,不讓吃飯,只能坐在特製的板凳上,直到頭暈眼花摔倒在地,畜生們把室內利用製冷設備製成強冷,再往身上來回澆冷水,野獸們殘忍的把雙手背拷裸體躺在冰冷的地板瓷磚上,再用它們堅硬的皮鞋後跟踩在腦門上;習慣於造假的阜陽,萬萬沒想到就連最嚴肅的安全局在臭名昭著的阜陽設的分支機構也會造假逼供材料。它們折磨到外國間諜嫌疑人近天亮,畜生們的酷刑致使受害人昏迷過去兩次。沒想到數十年受到中國各省政府,外办邀請並要求經常組外國代表團常到中國參觀訪問的各個機構,為加深前蘇聯俄羅斯和中國各省政府間各方面的合作做出貢獻的華人。竟成為外國間諜嫌疑人,不過畜生們說;只有安全機構權利最大,又說只有我聽從它們才對他我和國家有利。 实名信息提供人;张义 E-mail zhangtingting1017@163.com Tel +7383291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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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who will protect the rights of ethnic minorties? (谁来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 我的冤案比《恐怖的法官》更邪恶! 全国人大规定法院不公开裁判文书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本案所涉及的药物专利和药品说明书都是向社会公开的。它既不是国家秘密,也不是商业秘密,更不是个人隐私。 再如以前“伟哥”专利案的判决书为什么能在网上公开? 现在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那些想掩盖“歪理邪说”的罪恶之人,才不希望公开判决书!因为我所遭遇到的冤案,其性质比《恐怖的法官(德国穆勒著)》更邪恶。并有包括德国公证人与科隆州法院签发的、掩盖真相的等等证据为凭! 北京一中院至今仍拒绝在网上公开判决书,这不是在出卖人民、出卖国家是什么? 故请一切主持公平正义者(包括党员、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都来敦促北京一中院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开其第7483号涉外知识产权判决书。进而为民众伸张公平正义,拜托! 张毅,回族,五十二岁。由于受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枉法审判和德国科隆州法院出具的伪证等迫害。2009年从95900部队医院退休。拥有多项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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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4

北京著名律师刘晓原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违反了中国的立法法,他专门写给中共人大常委会建议信中说:“‘两高’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及互联网上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如何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是司法解释,但实际上是在对诽谤等罪作法律解释,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解释。他认为根据刑法、宪法,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应由中共人大常委会作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无权以司法解释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