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20130912)
责任编辑:史哲 陈斌 蔡军剑
贵单位“临时工”有社保吗
回应“最后一道‘证明题’”
2013年9月5日《南方周末》头版
早在1995年就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首先是个用人单位,如果学校当初都为这些代课教师(“临时工”的一种称谓)缴了社会保险费,也许就不会发生程兴贵因教龄认定而自杀的事情了。
如今企业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不乐观,否则相关机构也不会天天想着延长退休年龄了。为什么行政事业单位不审视下本单位“临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如果不直面这些问题去寻求解决之道,那么程兴贵事件可能还会愈演愈烈。只有公平地对待所有人,给所有人尊严,我们社会中的暴戾之气才会下降、消失!
山西大同❘杜广智❘市劳动局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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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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