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的权利 ——从李某某案说开去
李某某案,与之前的唐慧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讨“强势者”。但是,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一边倒地无限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最具道德美感,但又不用负责任,其危害可能很严重。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林京京
法律若不保护“坏人”的权利,“好人”的权利也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强奸案的嫌犯或被告人可能被冤枉,此乃不大为人注意的事实。而本案被告恰又同时偏逢多种可能的不利因素,也正如此,才更应强调其申辩权。
如果民众都不信仰、坚持法治,又如何要求掌权者与强势者?这反而给掌权者和强势者不遵守法治、不尊重人权包括钳制言论,提供了便利的口实。
在当下我国,人权和法治看似早已是常识性概念,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共识,但现实远非如此乐观。近年来热点案件的舆论反应,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近日梦鸽辩称李某某轮奸案实为卖淫嫖娼,且被害人挑逗在先,再次引来一边倒的汹汹攻讦乃至谩骂。
这并不新鲜。与之前的幼女强迫卖淫案(又称唐慧案)、药家鑫案等一样:舆论反应激烈、一边倒地声援“弱势者”、声讨“强势者”,不同的声音微弱且频遭围攻,可能已影响到司法审判,它有正义之名,难以为人们警觉。这也正是当下我国某种极为普遍、严重的社会心态的生动反映。我深感有些常识仍有必要进一步重申。
自我申辩乃当然的权利
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为其子申辩,再正常不过,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许多人一样,我对这个家庭并无好感,尤其是李某某,据媒体披露,可谓充满劣迹;但越如此,越要提醒自己保持理性和中立。
一个真正信奉人权、法治的人相信:法律不仅要保障“好人”的权利,也要保障“坏人”的权利,即使再罪大恶极的嫌犯、被告人——这正是人权和法治的要义所在。
谁能保证自己一定不会沦为嫌犯或被告?正如淫秽杂志《皮条客》的创办者拉里·弗林特所感慨的:“如果法律连我这种人渣都保护的话,它肯定也会保护你们这些好人。”这些道理,本是稍知现代法理的人都应明白的常识。但一到现实中,却又变得苍白无力。
批评者的主要理由是,梦鸽有权认定是性交易而非强奸吗?其言行属于袒护其子不择手段的恶意中伤,已超出了申辩的权利。然而,如果法律只保护“正确”的辩护,那么将没有辩护的权利可言。再说,作为旁观者,谁又能确定其申辩并不属实?正是我们无法确定,才需要通过司法过程来判断,同时应尊重其申辩的权利;若属捏造,则如被害人杨女士的律师声明的那样,将“面临被追究诽谤罪的法律风险”。这也说明:当事人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是否属实则应由证据和法律说了算。但很多批评者显然已预设梦鸽是在说谎,并以此来说话——这无疑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对其申辩自可质疑,但应基于事实和逻辑,而非根本上否定其申辩权。而且,其申辩在法律上完全合乎逻辑。因为若属性交易,自然不构成犯罪;至少可说明对方也有过错,从而可能获得从轻处罚。都是人母,为何人们对唐慧为其女维权而采取法外手段一致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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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