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女性,从消除语言暴力开始

对女性的尊重是文明的尺度,但现实令人忧虑。其中,广泛且深度的对女性的语言暴力首当其冲,贬低、侮辱、粗野、阴暗等歧视性语言,可谓无所不在。把每一个女人,看成是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你会用什么语言去说她们?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林京京

把每一个女人,看成是自己的亲人或朋友,你会用什么语言去说她们?

对女性的尊重是文明的尺度,但现实令人忧虑。其中,广泛且深度的对女性的语言暴力首当其冲,贬低、侮辱、粗野、阴暗等歧视性语言,可谓无所不在。

法规条文中涉及女性的语言暴力

先来看看有关法律。我国刑法中涉及女性的条款主要和性活动有关,具体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犯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有类似的用语,比如,卖淫嫖娼、嫖宿幼女、淫乱、拉客招嫖等。

以上种种刑罚处罚都围绕性活动展开。异性相吸是天则,人们通过性活动满足生理生殖需要和精神愉悦。很大程度上,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忌讳和抑制性的文化,并对部分性活动妖魔化。其实,成人或准成人间自愿的性活动,本身不应被歧视。这和杀人放火等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本身就是必须惩罚的罪行。

成人间的自愿性活动,如果是夫妻之间、恋人之间,甚至是偷尝禁果的少男少女之间,无人说它是淫,更不会说是淫乱。为什么非夫妻之间的性活动就要称之为淫(乱)或通奸?并进一步把伴随现场金钱交易的性活动叫卖淫呢?难道婚约是性活动的唯一前提?国际社会的通则,是用“性职业、性工作、性冲动”等来表述,用&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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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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