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刑法应慎重介入公民言论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言论自由仍然要对刑法的此种介入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确保刑法此种情形下有非保护不可的法益,而且从公共政策看,获得的收益要远大于牺牲言论自由的损失。

责任编辑:苏永通 实习生 赵良美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言论自由仍然要对刑法的此种介入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确保刑法此种情形下有非保护不可的法益,而且从公共政策看,获得的收益要远大于牺牲言论自由的损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只有行为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但问题是,言论有时候可能成为刑法意义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是把特定的言论作为刑法中的行为来加以对待的。国外刑法中也不乏以特定言论作为规制对象的立法例,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公开号召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或当众为恐怖主义进行辩解”、第207条“故意举报虚假的恐怖主义活动”等,德国刑法中第111条的“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犯罪”、第131条的“鼓吹暴力、煽动种族仇恨”等。

各个国家在将某些言论确立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时,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如大多数国家对煽动带有暴力内容的言论是要作为犯罪来处理的,但也有国家对某些即使不带有暴力内容的煽动行为予以犯罪化。又如,同是西方社会,在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就要大于欧洲,欧洲一些国家如德国,公然宣扬纳粹就是一种犯罪,而在美国,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言论自由。

即使同一个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的美国就算最刻薄批评和嘲讽总统的人也难以想象会因言获罪,但时光倒退到1798年,也就是旨在保障言论自由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入宪法的第7个年头,国会仍然制定了一部法律,以惩治丑化总统的言论,其后就有编辑因撰文嘲讽亚当斯总统而锒铛入狱。一个世纪之后,仍然有人因批评威尔逊总统的政策决议而冒犯了国会制定的另一部法律而被判处二十年监禁的重刑。

环顾当今世界,我们既能找到昔日被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言论的除罪化例子,如许多国家不再将丑化领导人作为犯罪来处理,还有的国家将刑法中的诽谤罪移入民法,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来处理;也能找到因社会形势的变化而把某些新的言论增加为刑法规制对象的入罪化例子,如因恐怖主义的日趋严重而把故意举报虚假的恐怖主义活动、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言论升格为犯罪来处理。对于这样的变迁,历史、法律和文化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总之,特定的言论是可以成为刑法上的行为的,对此并不能以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来简单加以否定,因为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当一种言论已经不仅仅是自己思想的暴露,而是表现为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具体行为时,刑法就可以介入。当然,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言论自由仍然要对刑法的此种介入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要遵循利益衡量原则,确保刑法此种情形下有非保护不可的法益,而且从公共政策看,获得的收益要远大于牺牲言论自由的损失。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网络编辑:瓦特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28)


回复

2013-10-20

要是一位理性的人就应该明白公众舆论的导向力会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审判,舆论压力下,做出的判决就可能有悖于法律。作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更需要的是理性看待事件的公众,可以有言论权,但注意不要偏激,太过于感性。

回复

2013-10-17

读史总觉得历史上的昏君很可笑,到自己头上才知道昏君果然比明君多。才知道为什么李二被称为千古一帝。 不是sb或者装b,都清楚这法究竟对的什么,最简单的例子莫过薛蛮子,好吧,言多必失,要抓把柄还不容易,就算找不到你造谣的证据,我可以拿嫖娼来抓你,还能让你上cctv,至于人进去以后说什么口供,真不重要了,三木之下什么口供拿不到。

回复

2013-10-09

被孙子骗过一次了 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2013-09-17

这叫 引蛇出洞 瓮中捉鳖

回复

2013-10-09

我如果真的是这个国家的主人 会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

回复

2013-10-08

言论自由与造谣惑众,是两回事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只有行为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但问题是,言论有时候可能成为刑法意义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是把特定的言论作为刑法中的行为来加以对待的。国外刑法中也不乏以特定言论作为规制对象的立法例,如俄罗斯刑法第205条“公开号召实施恐怖主义活动或当众为恐怖主义进行辩解”、第207条“故意举报虚假的恐怖主义活动”等,德国刑法中第111条的“公开煽动他人实施犯罪”、第131条的“鼓吹暴力、煽动种族仇恨”等。

回复

2013-10-07

黑的漂亮

2013-09-17

这叫 引蛇出洞 瓮中捉鳖

回复

2013-10-07

自己的子民都怕成這樣!

回复

2013-09-17

说官话、套话就没事

回复

2013-09-17

这叫 引蛇出洞 瓮中捉鳖

2013-09-12

毛主席说: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回复

2013-09-17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只有行为才能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

回复

2013-09-12

毛主席说: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Aloha1105
回复

Aloha1105

2013-09-11

书呆子气好重

回复

2013-09-09

说的是打击谣言,实际是害怕真相

回复

2013-09-09

聚丰园路跳舞的奶奶们,我要做作业! 聚丰园路205号沃尔玛门前跳舞的奶奶们,我是你们对面居民楼的要做作业的小朋友,你们天天这样劲歌热舞,从凤舞传奇到江南STYLE,从青藏高原到火爆重金属舞曲,什么音乐吵就放什么。每首舞曲伴随着沉重的鼓点。吵我的肯本无法做作业。 跳舞的奶奶们,你们在骚首弄姿的同时严时影响到对面居民的正常生活: 难道你家没有孩子吗? 难道你愿意你家的小朋友在如些嘈杂的环境下学习吗? 难道你们这么大人了还好意思天天去吵要学习的小朋友? 难道你们非要把高音喇叭朝南正对着188弄居民楼? 难道你们活这么大一点公德心都没有吗? 难道你们都没有一丝都廉耻感? 难道你们在昏暗的灯亮下扭腰摆臀不觉得恶心吗? 你们每晚3个多小时的高音喇叭跳舞,我一直要等到将近10点你们离开才能做作业,早上5点半天还没有亮又被你们激进的舞曲声从睡梦中惊醒。对于你们这些为老不尊的人,做为我们对面的居民“真诚”祝你们“身体贱亢”。

回复

2013-09-09

我个人认为该文章主要在强调刑法的规制对象的特殊性上,以及不具备此种特殊性的法律行为不应被纳入其管控范畴,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而言论自由这种公民基本权利在我看很大程度上是难以具有此种“特殊性”的。

回复

2013-09-08

法律再好主要靠实施。加禾是一个法盲恐怖份子李德笑来当政法委书记,就跟拉登一样,。再好的法律也没用

回复

2013-09-08

好文章

回复

2013-09-08

宪法,是统治阶级的控制大法。 但是,白纸黑字写的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服务公民,不是国家的。

2013-09-06

那就修改宪法,让它更好地为国家服务。

回复

2013-09-06

公权力的行使范围要收到限制,不能越权

回复

2013-09-06

那就修改宪法,让它更好地为国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