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文件迥异 电费征收糊涂上海电费多收了三五斗
一份是国家发改委的红头文件,一份是电力公司内部文件,遵照哪个执行?没人能回答,过去多年内上海市的两部制电价用户,究竟被多收了多少电费,也没人知道,上海市电力公司能否发起并承受一场超常规的电费清退行动。
责任编辑:曹海东 助理编辑 袁端端 实习生 廖钰娴 李一帆
一份是国家发改委的红头文件,一份是电力公司内部文件,遵照哪个执行?一份是电监会的整改通知,一份是电力公司“整改完成”的报告,其中有何玄妙?
没人能回答,过去多年内上海市的两部制电价用户,究竟被多收了多少电费,也没人知道,上海市电力公司能否发起并承受一场超常规的电费清退行动。
电费单上多了小数点
拿到2013年5月的电费账单后,上海一家工商企业的财务人员发现,这份模式化的账单发生了细微变化:右侧的“基本电费2”一项,第一次出现了非整数——多了个小数点。
和多数无心理会如此细节的居民家庭不同,用电大户工商企业则对电费数字敏感得多。
当月,这家企业的实际用电需量,超过了与电力公司订立的合同限额。按规定,超过的部分要按一定系数加倍收取电费。这就如同手机套餐中的流量,超出部分的计费往往比套餐内要贵。
“超额”的情况之前也有过,但多收的电费也都是整数。如今多了小数点,公司财务部门一头雾水。
翻出国家电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下称“上海电力公司”)2005年版的《供电营业细则》可发现,其第70条规定“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实抄最大需量超过契约限额的,超出部分加倍计费”。
蹊跷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下称“514号文”)对此类用户却有另外一套标准。按514号文中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的部分,其基本电费加倍收取。
一个是超过即加倍收费,一个是超过5%的部分才加倍收费。两种不同的加收标准,体现在电费上,则是巨大差异。
迄今为止,2005年开始执行的514号文及其包括的《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是上海电力公司向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KW(千瓦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