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年轻化”涉嫌年龄歧视

■正治意见

 

目前继续提 “干部年轻化”是不适当的,与我国公务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精神不符

 

蔡定剑


    据3月2日《长沙晚报》报道,湖南将大胆选拔一批1970年代出生的厅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一批35岁左右的县(市、区)党政正职。
    这让我想起,最近去县乡调研,遇上几位锐意推动基层改革的老朋友,刚过50岁,都说按组织部门的规定要退居二线。虽然过去也听说过这种事,但看到这样一些富有事业心的干部正当壮年就不能干事,仍深感惊诧。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公民有平等权,包括获得工作、晋升提拔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机会的平等。以年龄划线,这不是违反平等的职业歧视吗?
    不知从何时起,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形成了一种用人政策,在干部的提拔晋升上以年龄划线,有的地方规定:过40岁不能提拔科级干部,50岁不能提拔处级干部,55岁不能提拔司局级干部;科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法律规定公务员60岁退休,但更高级的领导可以到65甚至70岁退休。可见,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升迁进退是按年龄划线的。职务越低,不能任职的年龄越小;职务越高,可任职的年龄越大。
    对领导职务需要设定一定条件,但应基于这一工作内在的客观需要。因此,除了某些有特殊规定的职务外(如国家主席必须40岁以上,有的国家规定议员当选年龄要比法定选举年龄大,大法官必须一定岁数以上),在法定年龄内,决定一个人能否任职的,主要应是能力、工作表现或专业水平,不应是年龄的大小。
    担任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两方面:由体力、精力构成的身体条件;由知识、人生经历和从政经验构成的能力水平。45岁以下,体力和精力好,但能力可能不足;60以上,工作能力强,但可能身体和精力差。所以,从科学的角度讲,45岁到65岁是既有精力又有能力的最佳时期。规定四十多五十岁不能提拔,显然极大地浪费了人力资源。而且根据那个干部政策的规定,年龄越大的人却可以担任更高级的领导职务——六十、七十多岁的人有精力处理好国家大事,五十多岁的人怎么就没有精力当好县乡领导呢?
    以年龄划线是长期执行所谓“干部年轻化”政策的结果。“干部年轻化”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解决“文革”结束后,受迫害的老同志回到工作岗位,机关干部严重老化的问题而提出的。这一政策当时有积极意义,但只能作为一种临时措施,而目前继续提“干部年轻化”则是不适当的,与我国公务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精神不符。
    事实上,“干部年轻化”实行这么多年,已经累积了诸多负面效应。比如官越来越多,干事的越来越少。举个例子,如果某局有5个正副局长,且都是2000年提拔的,到2005年50岁的退居二线,再提拔新的,这个局就会有更多的“局座”。如此下来,官迅速增加,人民负担日益加重,工作效率却在下降。
    还有,“干部年轻化”助长了基层干部的浮躁。由于提拔年龄卡得很紧,每个干部都以被“提拔”为主要目标,想尽快出政绩,不惜采用暴力、野蛮的手段,不惜牺牲环境、资源和人的权利,没人想在一个位子上干得太长,也不可能干得太长。组织部门也以“提拔”而不是做好干部管理为主要工作,领导职务不再是一种必要的工作需要,而成了让更多的人分享的福利待遇。
    此外,“干部年轻化”还造成国家资财和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培养一个干部要花很多钱,要经过培训、岗位锻炼、考察学习等诸多环节,等他们可担重任了,年龄差不多四五十岁了,却也快下课了。让这些干部在干事业的黄金时期“退居二线”,美其名曰“培养年轻人”,何其残忍!就这样,把刚培养成熟的人靠边,又开始新一轮选拔,如此循环,我们的干部主体队伍始终处于培训过程中,始终在有待成熟的过程中。
    为什么这种有害无益的做法在地方会得到有效执行呢?它背后有某种利益驱动。正像有的民谣所说,“要想富,换干部”,干部提升加快,每届新领导就有机会提拔一批“新人”,换干部便成了搞腐败、培植私人势力的途径,成了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扩大权力、增加寻租机会的幌子。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鄢烈山 蔡军剑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