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站稳法治立场

在今天的中国,一些严重缺乏法治精神的人往往奉行两大信念:第一大信念叫做“公权力对抗者绝对无错”,第二大准则叫做“正当者通吃”或“受害者通吃”。在唐慧案中,一些网民在帮唐慧及其女儿“伸张正义”的同时,却对7名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完全不予顾及。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吕欣

我一直关注唐慧案,但未声援过唐慧。她的女儿受害,很值得同情,但基本上不存在道义没得到伸张的问题。她的一些行为,从法律上看并不合适。

南方周末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在劳教行政复议案唐慧胜诉后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文章倾向于认为唐慧赢了,法治输了。

两个基本事实

广义“唐慧案”的主体是乐乐被强奸、强迫卖淫这个刑事案件,劳教行政复议案是上述刑事案件的派生案件。基本的事实表明,整个案子唐慧虽谈不上完胜,但法治却实实在在是接近完败。之所以只说接近完败,是因为唐慧案两被告人的死刑还在最高院复核阶段,有可能不被核准,甚至有可能全案发回重审。

说唐慧案中法治接近完败,首先表现在湖南相关公检法三方对事实的认定最后都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这个案子有两个明显的基础事实:1.被告人周军辉,19岁时与一个看起来与自己小不了多少的女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的主要过错是没看过乐乐户口本,不知道对方小于14周岁。

被告人周军辉的行为虽应以强奸罪论处,但谈不上情节特别恶劣。乐乐到底多大,准确出生日期不知道,但我推测她当时满11周岁,在12岁的年龄段上,因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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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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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不是在为周鸣不平,而是在为法治鸣不平,司法不够独立,受舆论的干预太多了。

2013-08-16

听这个说法,好像民众是错的,公权力组织也被民众忽悠错了,那么也就是没有几个人是对的了,请问要是真的按照您说的基础事实和基本事实来判的话,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呢? 周家里穷,请不起律师,那么就应该对他宽容一点?作者在从情感上为周鸣不平吗?作者不是说要选择和站稳法制立场吗? 看了这篇文章,感觉立意比较专业,但写得好像不太专业,道理没太讲明白,或者说内容不能很好的支撑主题,掺杂了不少个人感情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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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先不论这篇文章的论调,现代社会确实舆论对法治的影响太大了,就如同几年前的彭宇案,其实真相到底如何已未可知。现今社会还是需要强化法治的,法不容情,一定要强化法律的地位,若人人都以死相逼去上访,社会还不乱套?其实舆论的兴起往往是同情弱者,可大部分人又都是人云亦云,不了解事情的真相,一旦舆论一发不可收拾,不仅法律寸步难行,往往所谓的真相也已偏离了轨道。不仅想到,难到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不知所谓的言论,自以为正义的群众。所谓的言论自由的基础应该是理性的态度,而所谓的法治也应该是良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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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2

你其言可诛~其行当杀…自愿~人身自由…呵~施恶不死…罪人何辜~逐其字眼败其学识…难道不觉自辱其德~公平…所谓的公平何尝为这位可怜的母亲想过~究其死理…不通人性~律法之外的罪恶也是罪恶…当施罪行恶之人不死时~别庆幸是律法的公平…这是律法之剑锋芒所失之刻~该死之人不杀…所谓司法的公正又想杀谁~又敢杀谁…情理法~情理法…狗屁不通的文章~哗众取宠的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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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不是没及时判,是想要七个人全死,所以才反复折腾.

2013-08-18

这个教授说出理由太牵强,湖南以周岁称,不像上海,以虚岁称,湖南小学生一般5-6岁就开始读小学了,身份证上有,第二,说乐乐可以自行回家,3个月了,其母亲扮做垃圾工才救出自己的女儿,如果没有精神障碍,就被暴力强迫,小学生如果被人发生性关系,还可以称自愿留在宾馆卖淫,她的心智和力气怎能和一个成年人比?再说,童教授不要把那个小地方以上海来比。 再说,2006年发生的事,2013年才判决唐慧胜诉,迟来的法律公正能算得上真正意义的公正吗?实际上,唐一家经过7年的折磨,申诉的过程极其漫长,以后的路也很长,不觉得完胜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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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9

唐慧女儿12.30解救后报案,2007年1月4日笔录,1月5日立案。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秦星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周军辉犯组织和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二人均被判处死刑。其余当事人陈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6年、15年。

2013-08-18

这个教授说出理由太牵强,湖南以周岁称,不像上海,以虚岁称,湖南小学生一般5-6岁就开始读小学了,身份证上有,第二,说乐乐可以自行回家,3个月了,其母亲扮做垃圾工才救出自己的女儿,如果没有精神障碍,就被暴力强迫,小学生如果被人发生性关系,还可以称自愿留在宾馆卖淫,她的心智和力气怎能和一个成年人比?再说,童教授不要把那个小地方以上海来比。 再说,2006年发生的事,2013年才判决唐慧胜诉,迟来的法律公正能算得上真正意义的公正吗?实际上,唐一家经过7年的折磨,申诉的过程极其漫长,以后的路也很长,不觉得完胜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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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4

养了个随意与男人发生性行为,又自愿卖了三个淫的女儿,这个当妈的,真够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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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3

公民和公权力都需要法治精神,若法治被舆论所绑架,民众“信访不信法”,反而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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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首先、上面两个人我不认识。 其次、童老师的确是我的老师,对肯定尊敬的我的老师,但不代表我完全赞同他的所有看法和观点。 再次、老师的这篇文章从逻辑上看,至少以我目前的水平找不出有什么问题,而且按照理性的逻辑分析我也没看出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又次、逻辑正确并不代表一定符合现实情况,否则不会出现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了! 然后、就个案而言,我所有了解到的信息都是从新闻报道中来的,到如今媒体本身也在有偏向性的隐藏一些情况也是事实。 最后、既然互相不能理解,那么按照法律逻辑本身去解决问题就是最后的步骤了,那么也许是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不够,这篇文章至少从法律逻辑来看我没看出问题。如果从法律之外的逻辑去理解,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2013-08-13

疯人院的疯子完全没有资格鉴定别人是否正常的资格,有什么样的老师就有什么样的学生。你不仅青出于蓝,而且甚于兰。

wanglin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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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lin1994

2013-10-12

根据我所见闻,个人觉得,在关于唐慧女儿一案中,被告者量刑过重,这应该是唐慧不断上访的行为和民众与媒体的舆论给司法部门所施加的压力所致。有些人赞成重刑,可我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只是伸张正义,而不是警示犯罪,尽管其有警示犯罪的效果,因为,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也会处于这样的司法环境中。当今,现实也往往是一些不理性的群众出于极朴素的正义感组成了所谓的民意,可他们不知道正义应是一道“无知之幕”,即只有当你不知道自己可能是谁时,才能想清楚什么是正义,每个人都可能是悲惨的受害者,每个人也可能是被施以重刑或是被冤枉的施害者。另外,唐慧上访和社会舆论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影响,其最大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系统不独立,受行政权力支配。而执政者为平息事态维稳,过多干预司法审判。

风月之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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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月之夕

2013-09-23

就目前从南周文章上披露的内容上来看,幼女是法律界定的红线,没有解释的空间,但从乐乐与周军辉的整个交往过程来看,以现有证据来证实强迫卖淫与情节严重明显存在瑕疵!国人在期待法制社会和法制精神,但若司法收到舆论左右和干扰,那则是另一层面的背离!舆论腐败是近年来急需面对的显示,当年药家鑫案就是一例明显的案例,律师肆意利用民意操纵民情,结果事后的披露完全不是一回事儿!难道这一耳光还不够响亮吗,前期中央政法委下文专门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能不能因舆论影响裁决,就是为了避免再出现舆论绑架司法的问题!就目前来看,冷静、理性、法制是我们这个时代需时刻思考的课题!

2013-08-10

刑法规定: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起,3年起是1次强奸,3个月中多少次强奸,多少次强迫卖淫,两罪合一,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刑法该条款最高上限,死刑! 冷静、理性的法官有什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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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4

民众为什么会有“信访不信法”的意识?造成这个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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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可以参见@破破的桥的长微博

2013-08-14

对法律事实做出的规则适用。这个专业名词我不是百分百的能够理解。但是得出没有强迫结论的理由以及以下用语:“一个看起来与自己小不了多少的女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的主要过错是没看过乐乐户口本,不知道对方小于14周岁。”、“乐乐到底多大,准确出生日期不知道,但我推测她当时满11周岁,在12岁的年龄段上,因为,尚非如此,她一定会被说成10岁。由于发育较早等可能的原因,这个年龄段的女孩看起来像她曾自称的15岁那样,完全可能。”看起来、推测、可能、完全可能这严谨吗?不晓得这属不属于对具体案情的分析。这些用词只表明他的结论完全建筑在海市蜃楼之上。但他的身份又是那么特殊,不晓得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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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在民间,在江湖,上庭一直输于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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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这个教授说出理由太牵强,湖南以周岁称,不像上海,以虚岁称,湖南小学生一般5-6岁就开始读小学了,身份证上有,第二,说乐乐可以自行回家,3个月了,其母亲扮做垃圾工才救出自己的女儿,如果没有精神障碍,就被暴力强迫,小学生如果被人发生性关系,还可以称自愿留在宾馆卖淫,她的心智和力气怎能和一个成年人比?再说,童教授不要把那个小地方以上海来比。 再说,2006年发生的事,2013年才判决唐慧胜诉,迟来的法律公正能算得上真正意义的公正吗?实际上,唐一家经过7年的折磨,申诉的过程极其漫长,以后的路也很长,不觉得完胜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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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您这蠢货智商是负分吗?我是嫌疑人的代理或者血亲?你那点能耐还食肉寝皮……我擦,我都要吐了好吗,吃一个蠢货是多恶心的事情?我本就没指望你能同意我的观点,你有你的我有我的,但是是谁先谩骂和威胁的拜托您翻翻记录好吗?我网上说几句司法就会改判?为什么放弃治疗???

2013-08-15

andriy_sk 恩,我知道您跟乐乐血亲,她妈被骂彷佛您妈被骂一样…… andriy_sk 您自己先闭嘴最好。免得我被你拉到同一智商起跑线然后被你的丰富经验打败 我一个旁人,忍不住说句公道话。而且就事伦理,至少没有明显的偏向性。绝不可能是唐慧母女的代言人。某教授那么有偏向性的文章堂而皇之的刊登在某大报上。唐慧也没有漫骂。你作为嫌疑人一方的代理人或者血亲,对我都恨不能食肉寝皮,可以想象唐慧所受到的压力常人无法承受。在这种条件下某教授还要一味强调本案没有站稳法制立场,我看是双方都不想站稳法制立场,还不晓得是谁先谁后! 我的本意是想说明这几篇文章的证据无法说明本案没有站稳法制立场,也厌恶幼女自愿卖淫的说法,这不是乐乐一个人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你以为谩骂和威胁就能吓唬我!你休想,司法不应受到干扰、正义的舆论也不怕嫌疑犯家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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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你这SB,你去卖淫的时候嫖客会问你家庭背景,从事工作和知识水平?卖淫和谈恋爱是一回事?祝你天天谈恋爱。你这种2货,理屈词穷就知道胡搅蛮缠。满口道德仁义好像很对,仔细一看跟唐慧案驴唇不对马嘴,除了跟你一样低智商的才能被你唬住。

2013-08-15

andriy_sk 哎哟,变得不懒了??勤快了吗?我只想问你一句省高院的判决书你有仔细看过?哪怕浏览片段也行?不仅仅秦周二人,那几个性工作从事者,嫖客,警察的查证,唐慧贴出的寻人启事都从不同角度证明了从表面看乐乐“不像是幼女”,而强迫卖淫更不存在,至少证据不足。你他妈倒好偏偏只听唐慧一人口述其他人你看不见?? 正如其他网友所说,你的智商有待评估。你认识一个人,难道只看他的长相。你谈女朋友的时候就只问她什么时候能和你上床。你不了解一下他的家庭背景、从事什么工作、知识水平相当如哪一阶段、你的女朋友除了你就没有其他好友、你的女朋友成熟的早所以她的朋友也都成熟得早!本来有懒得,但白痴太多,需要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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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唐慧案中法治接近完败,还表现为它强化了民众的“信访不信法”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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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不管这场案件中谁对谁错,政府对自己判决的不信任,成为很大的隐患。我们试想一下,对于法制社会的我们,司法机关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上司,当然这怪不得当事人,而是当时的游戏规则所致。但是这又让公众信服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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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不敢认同唐慧女儿自愿卖淫这个事实,理由一:11岁的小孩没有发育成熟,很容易被恐吓,导致不敢呼救或逃生;理由二:没有分得嫖资。在中国经营卖淫场所是非法的,党和政府历来严厉打击,而能明目张胆组织卖淫的地方,大都有背景,由公检法罩着并向公检法中的实权人物分红。另外记者和法学家写的这些东西不符合逻辑和科学常理,不过这也难怪,在我国只有理科学不好、天资比较差的学生才去学文科,学法学啊,做记者了等,这些人做事比较情绪化,缺乏科学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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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6

童教授不知,南方周末也不知,我国自始便没有“法治”,而只有“法统”。这一点几千年没变。故而在一个没有践行法治的国家说什么“法治精神”,只不过一枚哄小孩不哭的糖,痴人说梦而已。

2013-08-11

唐慧赢了,法治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