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应有更高证据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伟表示,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情形,这也是常常出现证据“不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曹筠武 苏永通 实习生 赵良美

涉及重罪甚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标准,否则,留有余地还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1: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判决是不是不多了?

游伟:在司法实践中,强迫卖淫案件本来量就比较少,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也不多见。在很多国家,利诱、强制性交易甚至强奸没有造成死伤结果的案件,也不属于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由于传统贞操、性权利观念的缘故,这类案件通常被认为是极为严重的罪行,这可以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得到体现。

问题2: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尤其是“强迫”,不少案件主要依赖证词,但被告人又一直矢口否认,是不是必须有物证?

游伟:从司法实践来看,强迫卖淫或强奸案,证据的获取、固定、采信等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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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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