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否认“李某案已落实卖淫调查”

7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有媒体报出“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某某强奸案中案”。7月23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辟谣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7月22日,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接受媒体采访。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等涉嫌强奸一案召开庭前会议,相关各方围绕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新华社记者 公磊/图)

伴随着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强奸案的进展,各种“官方说法”和“小道消息”甚嚣尘上。7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有媒体报出“法院已经落实调查李某某强奸案中案”。7月23日,北京法院网官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李夏同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21)


回复

2013-09-06

此案真正反映了中国司法的不合理和必然的悲剧!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是否设局敲诈勒索、还是强奸是没有判决权的,但即使侦查的再全面,也只能把说不清道不明是否有罪的案件,作为有罪的案件的性质保送检察院! 接下来检察院也没有罪与非罪的判决权,只能以有罪的性质提起诉讼让法院去裁决! 法院如果受到司法干扰或者不想得罪前面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就半推半就做出有罪判决!理由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是以有罪的判定走过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呢?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只好冤枉当事人了,当事人好像只有认倒霉! 这起案件公安部门该做的侦查都做了,如果有错,在于检察院没有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提起集体淫乱的公诉,也要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回复

2013-09-06

强烈要求落实李天一案件的案中案,落实卖淫案调查,惩罚敲诈勒索卖淫团伙!!

回复

2013-08-31

公安部门也应该根据现有的侦查事实,向检察院提出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罪行的诉求。此案件错综复杂的根源,其实就在于公安机关缺乏对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定!这是一起当事双方都有罪的案件,而公安机关却因法律知识的短缺,导致案件的真假难辨! 如果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罪行逃过法律制裁,引发司法和道德的灾难,远远超出南京老太跌倒疑罪从有判决的恶劣影响!

2013-08-31

此案真正反映了中国司法的不合理和必然的悲剧!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是否设局敲诈勒索、还是强奸是没有判决权的,即使侦查的再全面,也只能把说不清道不明是否有罪的案件,作为有罪的案件的性质报送检察院! 接下来检察院也没有罪与非罪的判决权,只能以有罪的性质提起诉讼让法院去裁决! 法院如果受到司法干扰或者不想得罪前面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就半推半就做出有罪判决!理由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是以有罪的判定走过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呢?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只好冤枉当事人了,当事人好像只有认倒霉! 这起案件公安部门该做的侦查都做了,如果有错,错就在于检察院没有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提起集体淫乱的公诉,也要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罪行的公诉!

回复

2013-08-31

此案真正反映了中国司法的不合理和必然的悲剧!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是否设局敲诈勒索、还是强奸是没有判决权的,即使侦查的再全面,也只能把说不清道不明是否有罪的案件,作为有罪的案件的性质报送检察院! 接下来检察院也没有罪与非罪的判决权,只能以有罪的性质提起诉讼让法院去裁决! 法院如果受到司法干扰或者不想得罪前面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就半推半就做出有罪判决!理由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是以有罪的判定走过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呢?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只好冤枉当事人了,当事人好像只有认倒霉! 这起案件公安部门该做的侦查都做了,如果有错,错就在于检察院没有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提起集体淫乱的公诉,也要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罪行的公诉!

回复

2013-08-31

此案真正反映了中国司法的不合理和必然的悲剧!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对是否设局敲诈勒索、还是强奸是没有判决权的,但即使侦查的再全面,也只能把说不清道不明是否有罪的案件,作为有罪的案件的性质保送检察院! 接下来检察院也没有罪与非罪的判决权,只能以有罪的性质提起诉讼让法院去裁决! 法院如果受到司法干扰或者不想得罪前面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就半推半就做出有罪判决!理由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是以有罪的判定走过来的,我为什么不能呢?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只好冤枉当事人了,当事人好像只有认倒霉! 这起案件公安部门该做的侦查都做了,如果有错,在于检察院没有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检察院正确的做法是:既要提起集体淫乱的公诉,也要提起酒吧和受害人共同设局敲诈勒索的罪行!

回复

2013-08-31

法律必须对酒吧和“受害人”的设局敲诈勒索嫌疑,对所有中国人做一个交代!否则你走到街上,被一个有伤的人讹诈,任何人都没有维权的可能了!这才是最大的司法灾难和人类的道德灾难!因为陷害你的人所有的虚假陈述,都会湮没在今天不理智的人群中!都会被简单的推测作为罪名成立的事实!谁都不例外!卖淫嫖娼、集体淫乱不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后酒吧方无端的敲诈勒索也不是没有共犯的事实!希望网民们都能理智冷静地做出判断! 李家也有企图逃避罪责——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虚假陈述,但应被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酒吧和“受害人”共同犯罪的嫌疑必须追究追查!李家的律师不应做违背事实没有发生性行为、以及电梯里没有打人就等于时钟没有殴打他人的辩护!而是尊重事实,追究酒吧和“受害人”设局共同犯罪的事实,来支持和承担集体淫乱的违法行为!

回复

2013-08-31

公平公正,骂人者乃小人,有理不在声高,结果都会看到的。

回复

2013-08-26

兰和太嚣张了,竟然想左右法庭干扰司法公正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败类必须严打,清除出律师行业。

回复

2013-08-25

聚丰园路劲爆跳舞音乐令对面居民楼居民水深火热,无赖跳舞者请还我安宁!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已70岁,需要有个安静休息环境。我住在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聚丰园路188弄9楼,现在每天清晨5点半及每天晚上18:30开始,在对面聚丰园路205号麦当劳门口有一群高音喇叭进行跳舞的人员,声音开得震天响,而且都是劲爆舞曲,我们居民楼的楼板都随着超重低音鼓声震动不止,一直要跳到夜间21点多,我根本无法休息。每当我是头痛欲裂坐卧不安只有去有相部门投诉。近日我又发病去医院看病挂盐水,真的是实在受不了每晚窗外的音乐舞曲声,为了这事,我多次拨打了110及12319。前几日,我还强撑着下楼去劝阻正在跳舞的五六十个中年男女,但是跳舞者凭借人多,竟向我恶言相向,还发生料肢体冲突。每晚我都被音乐声吵得无得安宁,只能流着泪望着路灯发呆。上海小区夜间健身扰民是不是声音超45分贝,跳舞的不知道,居委会不懂,警察也不懂。环保局说这事归警察管,警察说这事可以找街道综合治理科协调,警察也说实在解决不了我们可以请律师上法院。只是我也没请律师的钱,再说上了法院还不知道结果又会是怎么样。领导们,我只想能有个安静的环境,我们晚上能够早点休息的家,这个要求过分吗? 3月1日,上海终于有立法不能在广场上用大功率音响进行跳舞,但可惜的是聚丰园路205号麦当劳门口跳舞声依旧,没有一个执能部门前去劝阻。 这段时间由于天天被音乐吵得无法休息,白天我一人去社区医院挂盐水然后找有关部门哭诉,晚上我就躲在房间里听着窗外传来的强劲的音乐舞曲声掩面流泪。我不愿再打110,本应是110的本职工作,但110民警到场警灯闪闪就走过场,敷衍了事,根本不管高音喇叭跳舞者,让聚丰园路附近老百姓惨遭殃。说实话现在我享享清福的希望成了奢望,我恳请有相部门切实行动起来,还聚丰园路居民一个清静的居住环境。

两朵灵魂
回复

两朵灵魂

2013-08-14

我估计悬。。。

2013-07-24

公安110不作为,聚丰园路附近老百姓惨遭殃 我们居民多次拔打110,但110民警到场警灯闪闪就走过场,敷衍了事,根本不管高音喇叭跳舞者,让聚丰园路附近老百姓惨遭殃。附近老百姓要求110执法,而110不管,说到做不到,只会让人民群众更反感! 既然有《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为何没有一个部门前去管理和执行?完全可以劝导该群跳舞者去其它附近没有居民楼的地方跳舞! 宝山区聚丰园路188弄小区对面的聚丰园路205号沃尔玛门口原本是一个比较清净的小马路。自去年夏天开始,一些人(主要是2队人马)每天清晨5点半及每天晚上18:30便聚集聚丰园路205号肯德基与麦当劳门前跳舞健身,高分贝的音响和喧闹声,打破了住宅小区晚间的宁静,孩子的学习和老人的休息都受到很大影响。目前,因跳舞问题引发了诸多矛盾,我们只得向你们求助,并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干预,还我们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 聚丰园路205号门前自出现跳舞健身情况后,就受到大部分居民的强烈反对。原先跳舞者人数仅30多人,现已发展到百余人晚间跳舞健身几乎没有中断过,孩子晚上无法安心温习功课,一些体弱多病的老年人也得不到正常休息。一些居民好言相劝跳舞者到别处健身,但是跳舞者凭借人多,竟向出面交涉的居民口出恶言,居民无奈向110求助,警察赶到现场也无济于事。 跳舞者根本不顾公共利益,直接将音响对着对面的聚丰园路188弄居民楼,居民向其指出,跳舞健身本无可非议,但不能以牺牲大部分居民的权益作为代价。 面对日益激化的矛盾,居委会除了劝导外已束手无策。目前,由于晚间跳舞已受到居民强烈抵制,习舞者由此态度更加强硬,播放舞曲的喇叭越开越高。一些居民担心,矛盾的不断激化可能会引发恶性事件,他们希望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共同来干预跳舞扰民事件。

回复

2013-07-27

其实我提倡的是没收做案工具,还是物理的吧

2013-07-27

李某某孩子还太年轻,也别太过,人道一点,化学阄割吧。

回复

2013-07-27

李某某孩子还太年轻,也别太过,人道一点,化学阄割吧。

回复

2013-07-27

什么原因都有,这就不排除含有卖淫的因素,如果对方就是在哪里陪酒,可能性就更大,哪里的工作人员怎么可能让别人无辜带走他们的人啊。

回复

2013-07-26

他是不是好的律师我不知道,但是他是个好的策划师、制造话语者我是了解了。这种人,在他的心里为了自己的判断可以毫不犹豫地做任何事,这与方滨兴之流的人同出一辙。究其根源,还是兲朝成立后的教育成功地阉割了一些作为人的基本的普世价值和是非判断。一句话说:他们是活着的程序,而非健全的人类。

回复

2013-07-25

李双江律师兰和真是狗屁不通的家伙!!!

回复

2013-07-25

公正、公平,否则,这个社会太没有公理了!

回复

2013-07-25

我只想问,案子什么时候结束。需要拖这么长时间么

回复

2013-07-25

昨天看了青岛网友的对此案的“有木有”犀利评论,信然。我只想说“别看现在叫的欢,小心到时拉清单”。李双江、李天一、梦鸽,看看这名字,就觉得不对劲,这法玩,早晚得报应。

回复

2013-07-25

此案极考验我国的施法水平,公平程度达到那个水准。

回复

2013-07-24

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当事人辩护,决不能知法犯法恶毒诽谤伤害受害者!这是最起码的职业操守!对恶意诽谤陷害者,不管他什么原因和身份,都应追究法律责任!作伪证者也应如此!受害者是弱者,理应受到保护,粗暴继续加害,应给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