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民间忧冰封,官方称待定

环境保护国策30年,公益诉讼入法始见端倪。然而,这一修法草案却令民间环保组织担忧被拒之门外。而这场最近环保领域的焦点之争,也恰好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公众参与”的提前演练。

责任编辑:何海宁 助理编辑 袁端端 实习生 王悦

2011年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事件之后,针对此事的公益诉讼被称为民间环保组织的破冰之旅,但如今,这条路是否会冰封? (东方IC/图)

环境保护国策30年,公益诉讼入法始见端倪。然而,这一修法草案却令民间环保组织担忧被拒之门外。而这场最近环保领域的焦点之争,也恰好是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公众参与”的提前演练。

诉讼主体“垄断”,战友“反目成仇”

“公益诉讼找我,放过中华环联会”。2013年6月29日,一位民间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微博上举牌呼吁,面色凝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一项规定让同在公益诉讼战壕里的民间环保组织与官方背景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反目成仇”。

这项一石激起千层浪的规定是,6月底进入二审的《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甫一知晓,各路环保组织就掀起一边倒的骂战,中华环保联合会成了众矢之的。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随即发表反对声明和联署信。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直是公众关注焦点。环保部政法司副司长别涛曾撰文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个共识、一个焦点”,焦点即是谁可作为起诉主体。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正式施行,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议贯穿其修法过程。2012年《草案》首次受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就饱受指责(详见南方周末2012年9月13日报道《环保法修订:意见一箩筐》、2012年9月20日报道《环保法欢迎“说三道四&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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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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