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意见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虽然被告人王书金犯下了不可饶恕之罪,确实罪大恶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但通过他的供述和法庭表现,经查证属实后,无论是属于自首或者立功的,还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判处,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体现。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书金的女儿王实丫及其法定监护人马金秀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表示对各位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各位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和问候。
通过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质证,本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王书金犯有强奸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就本案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书金认罪服法,自己的供述与司法机关的调查高度一致,没有任何回避问题,逃脱惩罚的心理,有悔罪表现。
第一,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王书金的供述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公诉机关只对被告人王书金所供述的六起犯罪中的四起进行了指控,但被告人王书金还是坚持供述他犯有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是坚持对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的那一起强奸杀人案的供述是真实的。虽然说公诉机关仅指控了四起,但被告人王书金从内心深处绝对没有公诉机关少指控两起而心存侥幸,沾沾自喜。这足以表明被人王书金的认罪态度是非常诚恳地,而且也是积极的。
第二,虽然说公诉机关向法庭出具了关于王书金的网上通缉令,并且明确指出了通缉号码,这是事实,但有一点请法庭注意:河南荥阳公安机关把王书金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并没有立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当时王书金在河南打工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从来没有使用过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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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谢小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