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孟东,男,60岁,井陉矿物局退休工人,系被害人康菊花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拘留,同年十月九日被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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