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示读者以大信(2)
美国大学里的学术诚信官员,既要处理本校教授和学生抄袭别人的案件,也要处理本校师生遭到别人剽窃的案件。既接受别人对自
己人的监督,同时又主动监督别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相互监督机制...
一位学术诚信官员与八宗剽窃案
美国大学里的学术诚信官员,既要处理本校教授和学生抄袭别人的案件,也要处理本校师生遭到别人剽窃的案件。既接受别人对自己人的监督,同时又主动监督别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相互监督机制。迈克尔·路易(Michael C. Loui),是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电子和电脑工程系的教授,曾于1998—2000年担任该校的学术诚信官员(research integrity oficer),负责处理校园内有关学术不端的投诉和指控。两年期间,他处理过13宗学术不端案,其中8件是剽窃指控。2002年,他在期刊《科学与工程伦理》(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了他处理这8宗剽窃案的故事。该文很能反映美国学术诚信官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我觉得既好玩又开眼界,忍不住“剽窃”来转介一下。
最有意思的一点是,美国大学里的学术诚信官员,职责和工作范围比我想象得更广。以剽窃案为例,他们不仅处理本校教授和学生抄袭别人的案件,而且还花很大精力去处理本校师生遭到别人剽窃的案件。既接受别人对自己人的监督,同时又主动监督别人。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相互监督机制。这样的相互监督和制衡,再加上诚信声誉对于学校市场价值的重大影响等等,使得学校在坚持保密政策和学术自律的同时,又有动机去揭露、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从这些案例中也可看到,剽窃案往往不像它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一些看上去似乎完全可以认定剽窃的案子,最后查明的真相,经常出人意料。而且,也不是任何剽窃案件都能得到恰当处理。例如牵扯到学术大腕的案子,处理结果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还有牵扯到跨国剽窃的案子,即使另一国有着同美国一样的知识产权传统,也可能不了了之。
下面的介绍,摘自路易教授的文章,但案子的序号和标题与原文不同,是按我自己的意思重新编排的。路易教授遵循美国大学处理学术不端程序中的保密政策,未透露案中涉及的任何人名、期刊名和杂志名。它们一律都用代号表示。这里也一样,一如原文。
1. 抄自己也算剽窃?
X教授发表在期刊A的论文P,大段大段地复制了他本人此前发表在另一期刊B上的论文Q。他是两篇论文的惟一作者。
这位X教授比较倒霉。眼看着要提职了,系里资深教授开会研究他的提职问题时,却被揭发出他自己抄自己而不注明出处。更糟糕的是,这两篇论文讨论的本是同一个实验,却用了不同的假名代号来称呼相同受试者。这还了得!指控者称,这是企图误导,使它们看起来像两个不同的实验。——X教授不仅自我剽窃,还有作假嫌疑!
然而,路易教授发现,事实真相与起初印象不同。
原来,X教授的论文,先投给期刊B,预印本出来后,期刊A的编辑看到了,考虑A刊和B刊的读者群不同,特地约请X教授写篇类似文章,就谈同一个实验。X教授写了,寄给A编辑。A编读了,又请求X教授把早先论文中的几段话,加到新文章中去,作为给A刊读者的背景介绍。X教授加进了这些话,特别注明了引自早先论文。然而,出版中阴差阳错,后一篇文章反而比前一篇文章先发表。结果,看起来就像是十足的自我剽窃: 后发表的文章,抄袭先发表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
至于用假名代号称呼受试者,是该学科的常规,旨在保护受试者隐私。在X教授的两篇文章中,即使假名代号不同,读者仍可合理地看出,论文报道的是同一个实验的结果。
因此,路易教授断定剽窃指控不成立。在路易看来,自我抄袭,严格说并不属于剽窃,最多只能算一稿多投。自然,一稿多投指控如果成立,也属于不可接受的行为,它一方面给同行评审和期刊出版增添了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个人发表记录的不实夸大。但是,路易发现,X教授的新论文,含有对实验结果的新解释,因此也不见得属于一稿多投。
2. 抄背景综述,如何处罚?
X教授写资助申请书(grant proposal),研究背景一节的两页纸,几乎逐字逐句地复制了Z教授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的文字。这些文字只是综述,不含有任何原创思想。申请书注明引用了该论文,然而却未说明整节文字都是基于他人论文而来。
学术论文和报告,有点像八股文,也有相对固定的格式,开头部分一般都有一个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综述,不外乎定义有关术语,总结前人工作,概述研究现状等等。无论谁来写,都大同小异,因而也是最容易发生剽窃的地方。
有人要问了,既然谁来写都差不多,为什么复制一下别人的文字就不行呢?路易教授举出了两个理由: 第一,收集文献和写作综述,尽管不算什么原创,却要付出相当努力,你利用了别人的工作,就要如实说明别人的贡献;第二,别人写的综述,可能不全,可能有错,更可能没有包括新的文献,因而过时;在前人基础上,就算不能弥补缺失,更新文献,总不能简单地复制其错误吧?
基金会发现,X教授写的资助申请书有剽窃嫌疑,遂请求学校展开查询。路易教授查明,X教授的确复制了别人的文字,其行为违背了专业准则。不过他认为,鉴于有关申请并未得到批准,复制综述毕竟与剽窃思想有别,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比较小的。于是,在X教授写了一份道歉信之后,路易教授认为此案已经了结,未作其他处罚。
对此处理,基金会不能完全满意,要求了解详细理由,提了好些问题,如,Z教授论文中非原创材料的组合,应看作是他独有的吗?判别什么是学术不端,其标准应包括危害大小吗?等等。路易教授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否定回答。基金会接受他的解释,也正式结案。
3. 导师抄袭前学生
X教授和Y教授写了一篇综述长文,其中有17处几乎逐字逐句抄录了Z教授一本书中的文字。虽然该书列在参考文献中,但这17处地方,无一处注明出处。X教授以前是Y和Z的博士导师;那篇综述文章主要由Y教授执笔。
此案涉及的三位教授,分别在三个不同大学工作。虽然剽窃的事实非常容易认定,但有一点,让路易感觉到需要特别谨慎: X教授是该领域的大腕儿。虽然Y与Z已经在学术生涯上自立门户,X教授还是有能力找麻烦,让他们吃不了兜着走。
于是,路易联络了另外两所大学的学术诚信官员,并找来了发表综述的期刊编辑,一块儿寻求可接受的解决办法。经过协商,X教授和Y教授同意在期刊上发表一个致歉启事,承认引用了Z的文字。
但是,Z教授对此结果不满,就直接找X和Y所在的大学联系,问他们是否启动了学术不端处理程序。两所大学的反应不同: 其中一所有明确的保密政策,拒绝回答;另一所则答复说,他们进行过查询。
4. 引,还是不引?这是个问题
教授X在一份杂志上发表一篇短文,介绍了一种新理论,该理论最初由另一位教授Z提出,而这位X教授通过独立实验予以证实。但是,X教授的短文,仅引用了他自己的一篇相关论文,Z教授的论文却一篇未引。
此案中,X教授所介绍的理论,并非该学科的常识,而是有争议的创新。然而,X教授的短文却没有提原创者。这算不算剽窃他人思想?算不算学术不端?
在美国,杂志(magazines)与期刊(journals)是不同的。期刊一般以发表学术论文为主,读者大多限于学术圈;杂志则不同,文章不限于学术论文,读者也不限于学术圈。关于引征的规范,两者也不相同。
路易教授指出,X教授的文章,倘若是为学术期刊而写,必定会引征Z教授的论文,充分肯定其贡献。事实上,X教授的所有相关学术论文,都有非常规矩的引征。然而,许多杂志却因读者面不同而有不同偏重,并不在乎引征的完整和规范,甚至还为了节省篇幅,严格限制引用文献的篇目。
关于X教授的剽窃嫌疑,其所在的机构组织了一个小组进行了查询。结果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说明X教授剽窃,其行为也不构成学术不端。小组建议不作任何处罚,但建议提醒X教授,即使在杂志文章中,也应尽量包括适当的文献引征。毕竟,充分地说明他人的贡献,不仅是同事间应有的尊重,更反映了一种诚实态度——努力避免他人误以为自己是有关理论的原创者。
作者:《南方周末》编辑部 出版:上海书店出版社
5. 杂志惊奇
博士生W惊讶地发现,他硕士论文中的几个段落,一字不改地出现在杂志M的一篇文章里,文章作者是X教授,文章既没有注明出处也没列参考文献。
为调查此案,路易教授去找杂志发行人。发行人很恼火,骂他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调查结果大出意料: 此事中,X教授没有做错丝毫。杂志M重印了他七年前写的论文,原文中规规矩矩引征了W的硕士论文并注明了出处,但是杂志发表时却为了节省篇幅,而删去了参考文献。
在路易教授不依不饶的坚持下,杂志M最终屈服,在下一期上刊登了一则小启事,作了说明。
此例中,路易教授坚持“多管闲事”,在我看来,一大原因可能在于,他要维护学校和教授的学术声誉,避免其受剽窃丑闻损害。
6. 棘手的跨国剽窃
教授W出版了一本书,书的内容是三百年前用另一种语言写成的一系列手稿,由她整理并重新编排。另一位教授X将W的书翻译成第三种语言(X的母语)。但是在译本中,教授X仅仅只引征了W的书,未说明他的书其实是W著作的译本。
此案有点像中国常见的剽窃事例: 翻译别人的著作,却不说明,反而将其当做自己的专著。
路易教授是W教授所在学校的诚信官员,于是W请求他来处理此事。路易发现,剽窃是明摆着的: X教授的书,不仅翻译了文字,连原手稿中没有、完全由W教授原创的图表和词汇索引,也照搬无误。
然而,此案的处理,却让路易教授倍感困难。因为X教授并不在美国,而在另外一个国家。该国的知识产权传统,跟美国基本相同。因此,路易教授给X教授所在大学的校长写信,此后又接连多次发信探询。然而,人家根本就不理这茬,所有信件,始终杳无回音。
直到路易卸任,此案仍旧空悬,只好移交给下一任学术诚信官员处理。
7. 偷天换日
研究生X,将其导师Z教授所写的论文打印稿,撕去封面,换上另一封面页,加入了他自己的名字为作者之一。
这份偷天换日的打印稿,放在学生桌面上,恰巧被Z教授发现。Z教授告到系里的研究生主管,系里转给路易教授处理。
X并未对论文有任何贡献,显然这是彻头彻尾的剽窃。路易教授找X谈话,X说,他在申请一个与此相关的工作。路易指出,这不能成为剽窃的借口。
新的封面上印有论文已提交给某期刊的字样。路易教授特意与期刊编辑部联系,发现论文并未提交,因此无须通知期刊撤回此稿。而且,鉴于该学生并未得到工作面试机会,路易教授决定,此事也不必通知有关的雇主。自然,也不必启动正式的查询和调查程序。
作为处罚,路易教授要求学生给教授写一封书面道歉信,同时请学校将此事记入该生的纪律档案。最后,Z教授同意继续做该生的指导老师。
8. 天下文章一大抄?
某技师X和Y写的专业手册,有两页复述了教授Z所写书中列出的程序。然而,手册却没有引征教授Z的书,也未将其列于参考文献。该手册由X和Y自行出版,两人都不在任何大学里工作。
接到Z教授的举报后,路易教授试图与X和Y的雇主联系,想了解他们单位由谁来负责处理学术不端指控。路易觉得,他们的雇主应当愿意保证二人受到公平对待,假如达成协议,雇主也是追踪协议执行的恰当人选。然而,与学术机构不同,X和Y所在单位,并没有专人处理学术不端指控。更糟糕的是,尽管路易教授要求保密,X和Y却得知了他的企图。两人火冒三丈,指责路易不该去找雇主,因为该手册的写作,与工作无关。路易应当找他们,还有他们的律师,来商谈此事。为了对等,路易只好把本校的律师,也请来参与处理。
最后查明的真相,又是一大惊奇: X和Y指出,专业手册中那两页程序,来自于一些很早就已流传的笔记稿;而Z教授看到笔记之后,也颇感困惑,觉得这笔记很可能早在她写书之前就有了,反倒有可能是她自己没有恰当追溯有关想法的来源。看起来,有关程序很可能已经是该领域的常识。
不过,大家同意,由于手册中对程序的描述,与早前出版的Z教授著作非常相似,因此在手册中引一下Z的书,也是应当的。X和Y承诺,下次重印时会作适当引征,于是此案得以了结。
(原载于《南方周末》2010年5月27日)
《南方周末》编,详情请点击:http://shop.infzm.com/goods.php?id=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