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刑法、刑诉法、民法:经历怎样的博弈,进步如何取得,留下哪些遗憾王汉斌亲历的重大立法论争
劳教本质上跟收容审查是一样的,都是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文化大革命”以前定的制度,主要是针对当时的街头打架斗殴现象,没有办法管,只有劳教这个办法。现在提出了法院矫治制度,我认为是个办法,法院判法院执行,检察院可以监督,不知道这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没有制定出来。
责任编辑:苏永通
“刑诉法通过之后,公检法各自出了解释,加起来比刑诉法的条文都多。各家打架,争夺权力。我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名发表对刑诉法的统一解释,不让他们各自解释。这是我卸任以前发布的最后一个重要文件。”
最有成就感的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起草了这么多部法律,我觉得最有成就感的,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996年,研究修改刑诉法。陈光中教授提了一个意见,叫做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我接受了他的意见。他提了几个意见我觉得都可以。到了最后快要通过的时候才修改,开头草稿的时候没有写进去。
那次修改刑诉法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把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给抹掉了,不让它有免予起诉的权力。当时对此争论很大。你免予起诉就等于说人家有罪你不起诉,但有罪无罪是法院才享有的权力,检察院没有,所以我就把免予起诉的权力给废掉了,检察院意见很大。
19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乔木同志建议取消检察院,把检察院的业务并入司法部。我提了不同意见:第一,检察机关存在了这么多年,没有什么大问题,宪法通过后仓促取消检察机关,人家思想上可能接受不了;第二,我认为检察院有好处,检察院独立于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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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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