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两年受理环境类犯罪案235件政府监管不规范成案件频发重要原因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235件391人。政府的监管不规范成了环境类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监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诿扯皮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近年来,环境污染对群众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案例并不少见。2011年3月以来,浙江湖州德清县新市镇一家蓄电池厂周边多名儿童及成人在医院检查过程中发现血铅超标。浙江环保厅调查后表示,这是一起企业恶意超标违法排污、环评单位评价严重失实、镇政府未实现搬迁承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敏感性不强、突发事件应对不力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图为2011年5月4日,浙江海久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的蓄电池。(新华社记者 韩传号/图)

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报告。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235件391人。政府的监管不规范成了环境类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监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诿扯皮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政府监管不规范成环境类犯罪频发重要原因

广州《南方日报》3月25日报道,日前,广东省检察院就2011年至201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报告。据统计,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235件391人,涉及罪名主要有污染环境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等。

此前,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接受北京《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广东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案件呈频发态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后果触目惊心。

广东省检察院的报告指出,此类犯罪频发的原因在于非法暴利诱惑大、发现查处难度大、监管不规范等。政府的监管不规范已成了环境类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报告指出,目前,环境资源监管部门众多,涉及有镇(街)党(工)委综治部门、国土、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加之相关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既有交叉重复难以落实责任之处,也有真空无人管的执法空白地带。监管漏洞的存在,使得推诿扯皮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乘虚而入。

与此同时,国内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导致民众益发担忧政府对环境问题的监管是否到位。比如,近期曝光的黄浦江漂浮死猪事件,自3月5日发现死猪至今,供应上海几个郊区用水的黄浦江水源地附近水域累计打捞出过万头死猪,但截至3月26日,仅有浙江嘉兴的8名养殖户被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又比如,山东潍坊昌乐县的地下水遭受养猪场污染,被污染的地下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50多倍,村民奔走呼告9年无果。

新华网3月21日报道,针对日前曝光的一批环境污染事件,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件背后存在着执法部门监管不力、以罚代刑的现象。

有基层法院已注意到政府对环境问题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江西省一个基层法院结合近几年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实践分析称,当前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往往忽视对生态环境的考量,更缺乏相应民意基调评估,甚至根本忽略民众的诉求,在招商引资方面对一些污染较重的企业把关不严,经常出现牺牲环境换经济发展的情况。该分析文章于2012年12月刊登于江西政法委主办的江西政法网上。

我国《刑法》第408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了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华网2009年报道,2009年3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武汉市洪山区原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法院认定,由于王华楚等人的失职,1999年,一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被交给两位无业人员处理,其中80余桶被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这是中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

三点改进方法

前述法制日报报道援引沈丙友说法称,污染环境、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因其损失具有隐弊性、长期性、间接性等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其经济损失,对犯罪的查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带来诸多不利。另一方面,因修复周期长等因素,对被污染环境的治理、对被盗挖河砂的河提修护等间接损失也难以准确统计。

广东省检察院对查处环境类犯罪案件提出三点建议。首先是要增强发现查处犯罪的能力。建立以村干部为主体的信息网络体系,在重点区域聘请信息员,专门负责非法采矿线索的收集和上报,提高发现犯罪能力。开通破坏生态资源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注重深挖背后的渎职犯罪,对在监管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在“伸手”与“被捉”之间建立起即时的、必然的联系,让不法分子不能为、不敢为。

其次,加大系统预防力度。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共同预防、监督配合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增强专项预防成效。厘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与“责”,严格环评审批,加大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力度,加强污染的源头控制。

第三,积极开展个案预防。通过组织案发地村干部,各镇、街、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开庭的全过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庭后,通过座谈会、发放资料、举行专题预防讲座等手段进一步宣传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

另据国务院2012年6月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2012-2015年,为保障公民环保权利,政府会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包括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链接: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的15种与环境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等。

网络编辑:瓦特 图片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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