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20130314)】这税那税让人无法安“睡”
只有全国人大是税收立法的合法机关,但在1984年及1985年,全国人大曾两次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税收事项行使立法权。目前我国18个税种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政府部门既负责征税, 又制定税收政策,如果以今天调控这个、明天抑制那个为由,动不动在税收上做文章,怎能不让人产生权力与民争利的联想,
责任编辑:陈斌 实习生 刘格花
《晶报》 2013年3月10日 社论
(原文摘编)个人售房按差价20%收个税的规定,让多个城市乱成了一锅粥;甘连舫委员呼吁再提高个税起征点。此外,还有若隐若现的房产遗产税……这税那税,让许多人无法安“睡”。
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均规定,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即只有全国人大才是税收立法的合法机关。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及1985年,全国人大曾两次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税收事项行使立法权。
随着时间推移,其所导致的行政权力恶性膨胀及弊端日益显现。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都是依据1993年通过的暂行条例开征,20年过去了,依 然在“暂行”。很多税依据的暂行条例往往一个通知发出去就开征。发起《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条例的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称,我国 18个税种只有3个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其余15种税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及试点推出的。
所以,无论是基于法理逻辑,还是基于征税乱象的现实,由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已是当务之急。不受约束的权力天然有逐利冲动,政府部门既负责征税, 又制定税收政策,为了征更多的税而巧立名目不足为怪。如果以今天调控这个、明天抑制那个为由,动不动在税收上做文章,怎能不让人产生权力与民争利的联想, 怎能建立起对法治的信心?
转眼间,离“授权立法”已过去近30年,伴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时候重申税收法定原则、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了。只有这样,公权力才能关进笼子里,避免一切由政府说了算、纳税人只能被动承受的局面。
【推荐理由】盖征税权涉及纳税人的财产权利,说得轻飘些,财产权是自由的前提;说得严重些,财产权就是自由本身。如果征税权得不到应有的制约,那么公民的财产权和自由就会随时受到权力的威胁,宪法的精神就难以落到实处。
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