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评论】改革劳教制度以明“依法治国”决心
劳教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如果舍不得放弃这条高效率、单方面剥夺公民自由的“便道”,就说明并没有真正信任法律的力量,不是真正追求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对依法治国还有疑虑。
责任编辑:史哲 戴志勇 蔡军剑
2012年8月2日,湖南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上访妈妈”唐慧作出劳教一年半的决定,8月10日,唐慧自白马龙劳教所被释放。图为2012年8月11日,踏上返乡车程的唐慧与媒体记者话别。
在2013年1月7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表示,今年将大力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就目前的报道来看,还不太好判断这是否意味着劳教制度将被废止,还是说会通过进一步的改革,继续以某种形式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对劳教制度的争论大致有三类主张。
主张保留并强化者认为,劳教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制度,创建五十多年来,教育改造了几百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稳定了社会,改造了违法者,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主张改革劳教制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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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废除劳教是我国走向法治的标志,沿用60年的劳教制度,造成多少寃假错案,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申请将不喜欢的人送去劳教,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没有“刑期”,要关你多久就多久,不准申诉。58年反右时,从广东,上海送到青海的右派和“坏份子”数万人,在荒无人烟的青海高原,在饥寒,疾病的恶劣环境下死亡的无法统计。这毕帐该谁去结。今天的社会进步,人权得到珍视,得来不易呀,珍惜呀,这是历史,要以吏为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