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九)】正本清源说征收补偿
由于征收是强制交易,往往就只能通过模拟交易而得出被征收财产的客观市场价值,而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人自愿交易得出的价格。而公平市价补偿,仍只是征收补偿的底线。在日本,除市价补偿外,还必须补偿误耕费、搬迁费、调查费、营业损失等。这被称为通常损失补偿。
责任编辑:戴志勇
由于征收是强制交易,往往就只能通过模拟交易而得出被征收财产的客观市场价值,而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权人自愿交易得出的价格。基于客观的公平市价补偿,仍只是征收补偿的底线。
征收本质上仍属于侵权行为,即使满足法定条件而排除了违法性,但对其造成的损失仍需和违法侵权行为一样承担弥补和回复损害的法律责任。公正补偿是私产的根本保障,但同时又是一个抽象、主观与复杂的概念。厘清征地补偿内在的操作层次与逻辑,对于实现公正补偿至关重要。
征收补偿的观念之辩
在人们的常识中,土地征收是典型的合法行为。也正因此,对征收损害的弥补与回复,在汉语世界里被特称为“损失补偿”,以区别于违法侵权的“损害赔偿”。然而,所有征收行为其实都属强力侵权行为,因为个人的财产权是先在的、不受侵犯的权利。
征收之所以能成为合法行为,不是由于本身天然合法,只能是它出于正当事由即公共目的,并通过正当法律程序获得准许,排除了其违法性,否则便是暴力侵权犯罪行为。
征收行为满足了公共目的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排除了违法性,因而无需承担补偿之外的违法犯罪责任,但对其造成的损失,仍需承担弥补的法律责任。征收补偿和国家赔偿应同属于国家责任之列。
在英语世界里,征收补偿和违法侵权的赔偿是同一个术语,即“compensation”。很多人常把征收补偿称为“赔偿”,对此专业人士可能暗笑为外行,其实此俗称可能恰得其要领。
在主权的三项最基本权能中,征收权是对私人财产权“最为极端、最为突出(par excellence)的社会限制”(R.Epstein,1984)。
相比之下,税收权和秩序规制权(police power)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且,这两种制约都是财产权本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税收是人们就公共负担中所应承担的相应份额而付出金钱或其他财产;警察权管制乃是为了防止私人财产的“有害使用”。征收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所有权人,并致使私人承受更沉重、额外的公共负担。
再者,对征税权和秩序规制权,通过宪法中既有的分权、法治与正当程序机制即可有效予以制约,而对征收权这一特殊的权力,则要求特别的正当性与更大的约束,才能防止其滥用。这正是现代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中唯独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原因。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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