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3年起超生一胎至少罚21.9万
2013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正式实施,超生一个子女将罚款21.9万余元。《条例》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赴港生子算超生。此前,国家计生委主任王侠曾在12月19日表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2013年起,根据深圳新计生条例,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为深圳户籍人员,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1.9万元。
广州《新快报》12月25日报道,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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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刘之耘 图片编辑:李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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