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教制度的历程和演变

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劳教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抨击。因为劳教本身是法律判决以外的,由公安部门自行决定的处罚(虽然劳教处罚决定以当地政府劳教委的名义发出,但劳教委其实是公安内部的另一块牌子),使得劳教制度完全失去辩护。

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是眼前必须回答的问题 (华小峰/图)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规定,对当时的肃反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我们国家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

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所以,一般公众以及官方的标准说法,都是中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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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谢小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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