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评】警惕气候资源立法中的行政权魅影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如此破天荒的规定确属超前,更遗憾的是,因超越立法权限及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此条例无疑存在立法程序及立法实体内容方面的双重瑕疵。

责任编辑:何海宁 朱红军 实习生 姚小云 郑育杰 张路延

如此破天荒的规定确属超前,更遗憾的是,因超越立法权限及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此条例无疑存在立法程序及立法实体内容方面的双重瑕疵。

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规定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二是设定气候资源探测行政许可。

颁布者称,这是全国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首例地方法规,是里程碑事件,但在民间,此举却被戏谑为和“呼吸税”相当的“晒太阳也要收费”的垄断前奏。撇开情绪,不妨就从法律层面较较真。

首先,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规定气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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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上官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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