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
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此次疑韩事件,之所以会形成如此荒谬绝伦的巨大声势,存在着深刻的制度与文化根源。
1935年,25岁的当红女明星阮玲玉用毒药和一句“人言可畏”告别人世,27年后,她的美国同行、36岁的玛丽莲·梦露也莫名自杀(亦有政治谋杀论)。梦露生前曾说:“他们觉得因为你出名了,他们就有权走上来对你说任何话,什么话都有,他们认为这不会伤害你的感情,就好像他们是在和你的衣服说话一样。”
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怀疑韩寒代笔事件中,许多人也早已忘了什么叫“人言可畏”。
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与公众人物
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韩寒有没有代笔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韩寒的诚信,二是韩寒作品的署名权。前者可视为某种公共利益,后者则是私权。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便是对作者署名权的刚性保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韩寒的作品存在署名权等著作权纠纷,因此,韩寒应该被视为其作品的作者。
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何为言论自由
安兰德说:“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美国法上之所以会产生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国有极发达的言论自由传统,还因为美国有经典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立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权原本就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受到误伤,可以有效校正与弥补。而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比如大公司老总),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
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
舆论暴力的成因——制度与大众心理
此次疑韩事件,之所以会形成如此荒谬绝伦的巨大声势,存在着深刻的制度与文化根源。
《诗经》所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许基本上概括了中国传统,它深刻地描述了近三千年来,国人在公共领域缺乏两项基本的权利,就是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与财产权(土地是财产权中最重要的部分)的保障,而在西方,至少罗马法时代就有了一定的法治性制度保护,这也是早期希腊罗马区分自由人和奴隶的标志。至于近代以来发展出来的成熟的宪政制度,更是将私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除了反映刑罚残酷之外,也反映了对私权保护的力度,因此,西方国家盗窃罪的构成通常与盗窃的金额关系不大,它惩罚的是一种侵犯私权的行为,而对私权被侵犯的程度并不那么计较。
欧洲18世纪之前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专门保护各种自由的立法,原因在于他们将私有产权视为自由的基础,一个失去所有或最重要财产的人谈不上什么自由,人格权之类的专项系统立法保护都是后来的事。中国历代王朝鼎革之后,都要重新来一遍“分田分地真忙”,半个世纪前的土改也一样,以至于到现在中国人还不拥有土地私有权,这都是私权不发达、私权难得保障的原因。私权保障的程度与对公权力制约的程度成正比,缺乏私权保护之地必是公权力或伪公权肆意践踏私权之所。而政府向来是民众最重要的榜样,公权力践踏私权,私权和私权之间也往往不会相互尊重,人民之间习惯于相互恶意推定,习惯于无端对人示恶。尤其是人们缺乏公民常识的教育,在日常生活中被限制甚至剥夺各种自由,而公权力肆意践踏私权的行为却大行其道,这就导致许多人将日常怨气撒播到网络,针对那些跟他们一样无权无势的人撒气示恶,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并未害人的公众人物如此恶意妄断,逼人自证清白,这就是尼采和舍勒着力分析过的小市民的怨恨心理,再加一些网络达人误用公众人物概念,更是给这些对人无端示恶者提供理论依据。当然,六十多年来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迄今未曾得到深入反省,也是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恶意推定、恶意构陷、阴谋论等大众社会心理,依然顽固地保留在许多人头脑中,并与现实制度遥相呼应。而这种现象,倘若缺乏有效疏泄与引导,转基因文革指日可待,今天还在网络上,明天就可能走上大街。
结语
肖洛霍夫自23岁发表《静静的顿河》第一卷后,不久被诽谤剽窃了白军军官克留科夫的遗稿,1965年获诺奖也未改厄运,直到1999年手稿出现,并找到葛利高里原型叶尔马科夫,才彻底恢复名誉,而这时肖洛霍夫已作古15年。肖洛霍夫虽是共产主义者,但正直诚实,敢为底层人仗义执言,因此1938年差点被诬陷整肃,斯大林歪打正着保护了他,安慰他说:您担心我们相信诽谤者,这是多余的。长舒一口气的作家于是讲了个故事:
一个兔子没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说,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说,他们要逮住我,给我钉掌。狼说,他们要逮住钉掌的是骆驼,而不是你。兔子说,他们要是逮住我钉了掌,你看我还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骆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