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防范,还是事后追惩——从“防艾”法律看法治困境
能不能完全杜绝危害,在事先采取防范?法治国家难以做到这点。要想事先就把所有“可能”杀人的人都拘禁起来,会伤及无辜,因为法律不应惩处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更不应以“莫须有”为惩处依据。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魏晨捷
“防艾症结”抑或法治匮乏?
一些不写入法律的,与法律的规定相对抗的主张,实践中却非常强势,它们完全不理会法律规定,大行其道。
2011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南方周末》刊载《“同志”之死》的报道,并在自由谈版“公民巡视”栏目下发表记者评论《艾滋病,隐私不是挡箭牌》。
多年来,与艾滋病相关的主流声音都主张保护隐私,反对歧视,但隐私被暴露、感染者与同性恋人群等被歧视也很普遍,背后有什么值得关注的问题?
南方周末此次把一系列问题摆在明处,改变了那种任意暴露他人隐私、歧视他人却不屑于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正面论说的局面。借此,应深入解析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它们事关一些基础价值理念与基本规制的建立。
中国政府财政、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全球基金等)及国外一些机构(如英国国际发展署、美国盖茨基金会等),这十几年在中国有大量资金投入有关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内容包括艾滋病传播途径的知识——与艾滋病感染者、病人接触、相处、共同工作,不会被传染;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人权保护——保护隐私、禁止歧视。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29个党政部委中,中宣部名列第一,教育部、广电总局、国新办等均名列其中。
那么多资金投入,那么多党政部委参与,那么多高校新闻与传播学院辅助,给中国传媒人办了不知多少培训班,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各类、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宣传教育职责,电视台播放胡、温等党政领导人与艾滋病病人握手、吃饭,以示非性交、非输入带有病毒的血液不会被传染的视频,结果并不理想。
没有医务人员站出来说,前述教育有内容错误。但据《“同志”之死》报道,上海市艾滋病诊疗中心的“医务人员与病人”却“需分乘不同的电梯”;在巨额资金支撑下的“非性交接触、非输血不会传染”的宣传教育持续二十年后,诸多记者竟因得知自己的一个被采访者高某是艾滋病病人而“感到恐慌”,“专门赴医院做了检查,以确认是否被高传染”;《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提出:“政府”如果“真的知道”高“患艾滋病”,“怎么会由他到处乱跑”?——难道政府应限制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人身自由?
南方周末的报道,道出了一种广泛存在的主张:“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症结所在”是:“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除非能够证明故意传播艾滋病,政府不仅无权限制艾滋病人的自由,相反有义务对其感染艾滋病的消息保密”。“在保护艾滋病人隐私权的名义下,法律对公开艾滋病信息的禁止性条款及实践中的封闭性运作,正对全社会的艾滋病的防控产生负面影响,更多人可能因此受害”。
立法过程中,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要充分、公开地论争辩驳。可惜,在中国的立法中,这种论辩还相当缺乏。更重要的是:一些不写入法律的,与法律的规定相对抗的主张,实践中却非常强势,它们完全不理会法律规定,大行其道。
这,就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国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疾控部门非常明确地要求“百分之百安全套”作为卫生部系统“防艾”工作的行动目标(2010年“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卫生部系统起草,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2月27日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