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亟需法治化
责任编辑:蔡军剑
在十多年以前,我当时从事反贪侦查工作,在经办一小部分“搁浅”的案件时,曾使用过“狱侦耳目”(也称“线人”、“特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一位老同志讲,这项工作没有见到什么规定,只能做,不能说。狱侦耳目属于秘密侦查手段,秘密侦查与生俱来的侵权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必须对其作出严格的规制和约束。在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观念障碍集中体现在安全价值观和权力本位观上。表现在立法上,就是对侦查权的一再扩张,对公民私权利的一再限制;表现在实务中就是没有真正的制约,漠视和侵犯公民的私权利。李克强副总理当年参与翻译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丹宁勋爵著,法律出版社)中有一句话:“如果侦查权力一旦被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尽管耳目、线人的使用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有时甚至是难以替代的作用,但迄今为止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仅有一些内部规定,希望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在保障人权、控制权力的前提下,厘清秘密侦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