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事实不明,法官如何裁判?

一方面判决对事实做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裁判是难以服众的。

责任编辑:赵蕾 实习生 贺文婷

南京“彭宇案”过去了四年之后,又一个被舆论称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总体而言似乎质疑者众。

所谓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称“许案”)。本案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主要事实;另一个如何理解适用法律。我感兴趣的是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的前提。

(向春/图)

首先,虽然两个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将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权的问题,但两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差异。对此案,天津红桥区法院没有就侵权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而在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彭宇侵权事实成立。我认为这样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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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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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18)


ruanying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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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nyingquan

2013-08-01

就彭宇案中法官的推断:不是相撞就不会扶助。我不知这种逻辑关系怎么成立的,是不是这样的判决也不能有异议?

2013-08-01

只能说中国法治不健全。。。。。这种有争议的案子比比皆是!!我只想说一点,绝对不能让道德、社会舆论过分的干涉司法活动!!正真的大法官要做到举世皆浊我自清的境界,即使社会群众的不理解,都应当恪守法律,扛着压力,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取悦于社会群众,真理有时还真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好比现在的李天一一案一样,社会情绪有多大,负面报告到处都是,然,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该从轻判就别从重。。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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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只能说中国法治不健全。。。。。这种有争议的案子比比皆是!!我只想说一点,绝对不能让道德、社会舆论过分的干涉司法活动!!正真的大法官要做到举世皆浊我自清的境界,即使社会群众的不理解,都应当恪守法律,扛着压力,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取悦于社会群众,真理有时还真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好比现在的李天一一案一样,社会情绪有多大,负面报告到处都是,然,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该从轻判就别从重。。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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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再说,目击者,以及车子的鉴定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刑法中存疑则推为无罪,正是因为现在中国许多法官有你这种思想才存在许多冤家错案!!没有证据,事实就是一局空话,谁能复原已经过去的事实,只有证据!

2011-09-21

假如老人家真的被碰了,怎么举证?难道随身携带摄像机不成?大学教授也这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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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不懂法律别乱扯!!!法官最大的职业操守是忠于法律,证据是唯一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也是能够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东西。。如果证据都可有可无,那么社会就乱套了。。。。

2011-09-21

假如老人家真的被碰了,怎么举证?难道随身携带摄像机不成?大学教授也这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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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没有证据,为什么作有罪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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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如果雷锋活着,估计也要被判了刑!这个判决除了把见义勇为这个词从人的思想里抹去,还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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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假如老人家真的被碰了,怎么举证?难道随身携带摄像机不成?大学教授也这么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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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看的很费劲,唉!又在浪费口水了!~~~现在的法官啊,读的都是尿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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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binfoo : 这里情况与“彭宇案”稍有不同,不同之处在这里不要求有碰撞发生,由于被告使得原告受了惊吓,被被告惊吓与倒地摔伤的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无非就是质疑这个因果关系,我们用一般人的经验来理解,作为一个普通老人,如果一辆车子快速的冲向你,你会受到惊吓,以致跌倒吗?我觉得法院判决是可以理解的,法律更需要保护弱势群体 即便“吓到”可以作为侵权的因果关系,但是你还是需要考虑,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老太自己穿越中央隔离栏,进入机动车道,本身过错程度就十分大。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如果是老太被吓到,那也是老太自己违章所造成的,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者的过错。 另外,“吓到”能否作为因果关系值得商榷,这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因素。好比你开车摁了下喇叭,有人摔倒了说你吓到他了,让你赔10W,你干么? 法律是要保护弱势群体,但是首先应当保护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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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9

一方面判决对事实做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 既然在马路上横跨护栏都能够手脚利索,就应该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应付别人的喇叭,即使真的撞到了,承担的责任也不应那么大,凭什么他要为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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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好,以后讹人越来越方便了,都不需要碰了,隔着几米倒下,就说被吓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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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中国目前就是这样,法官们的出发点都是有罪推定,而不是疑罪从无,有时候都搞不明白,明明很简单的原则摆在这儿,为什么他们不拿来用。现在中国的法官很多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他们可能是军人,可能是其他考入这个职业的,他们也许真的不是很明白法律到底是什么,到底来拿做什么。现在大学的法学教育都是强调疑罪从无,老师们也不断的给学生们灌输这种思想,甚至一些老一点的教授们都希望自己交出来的法律专业的学生来改变中国的这种现状,所以,我们在适应的同时,慢慢的等待吧!未来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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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jjta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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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tangle

2011-09-18

我也觉得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原告起诉被告开车撞倒自己致伤。被告开车的事实是有的,原告受伤的事实也是有的,现在原告没法证明的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原告错误地认识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他认为是被车撞倒,而法院查明的原因是被车吓倒。但不管是哪一种因果关系,只要因果关系确实存在,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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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这里情况与“彭宇案”稍有不同,不同之处在这里不要求有碰撞发生,由于被告使得原告受了惊吓,被被告惊吓与倒地摔伤的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无非就是质疑这个因果关系,我们用一般人的经验来理解,作为一个普通老人,如果一辆车子快速的冲向你,你会受到惊吓,以致跌倒吗?我觉得法院判决是可以理解的,法律更需要保护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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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至少要谁告状谁举证吧?这其实是正常的规则,不应该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撞人的。 印象中彭宇案里原告的证据不足,根本不能证明是彭宇撞倒老人的,可是那法官竟然根据所谓的常理给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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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瑕疵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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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我不知道那些法官们上学时都在干什么,谈恋爱消磨大学吗?这再简单不过了,疑罪从无,宁可放过坏人,也绝不能冤枉好人,这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常识!可是他们居然做有罪推定!?这和当年汪某的“宁可枉杀千人,绝不使一人漏网”何异?法官们,都普及普及法律常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