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事实不明,法官如何裁判?
一方面判决对事实做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裁判是难以服众的。
责任编辑:赵蕾 实习生 贺文婷
南京“彭宇案”过去了四年之后,又一个被舆论称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总体而言似乎质疑者众。
所谓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称“许案”)。本案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主要事实;另一个如何理解适用法律。我感兴趣的是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的前提。
(向春/图)
首先,虽然两个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将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权的问题,但两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差异。对此案,天津红桥区法院没有就侵权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而在南京“彭宇案”中,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彭宇侵权事实成立。我认为这样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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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
ruanyingquan
就彭宇案中法官的推断:不是相撞就不会扶助。我不知这种逻辑关系怎么成立的,是不是这样的判决也不能有异议?
只能说中国法治不健全。。。。。这种有争议的案子比比皆是!!我只想说一点,绝对不能让道德、社会舆论过分的干涉司法活动!!正真的大法官要做到举世皆浊我自清的境界,即使社会群众的不理解,都应当恪守法律,扛着压力,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是取悦于社会群众,真理有时还真是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好比现在的李天一一案一样,社会情绪有多大,负面报告到处都是,然,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该从轻判就别从重。。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道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