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反常识经济学(8)
全球化常常使得惩罚仿制品生产者举步维艰,因为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并不愿意加强对外国生产的产品任何版权和专利上的保护。
编著书籍中的剽窃问题
最近一些教授和作者将“剽窃者”告上了法庭,涉及此事的“丑闻事件”认定剽窃是定义明确的概念,并且毫无疑问地应该受到谴责。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先来谈谈剽窃应该受到谴责的这部分内容。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抄袭他人的观点或措辞(概括观点的语句),一般说来应该受到谴责,而且这也是完全错误的。想想现代那些常常大范围抄袭他人著作的拙劣模仿文吧,否则,读者就不会发觉拙劣的作品终究是拙劣的。如今,大多数审判意见是由法院书记员撰写,再由法院法官签字,书记员的“作者身份”得不到承认。这一现象为政府文书、首席执行官演讲稿、名人出书的普遍特征。
如果未授权的抄袭不被禁止,该抄袭就不应该被称为“剽窃”。这意味着,“剽窃”不是指一种明确的、公认的行为类别,而是代表未授权的抄袭事件,这些未授权抄袭是为社会或其中一些重要群体所不齿的。
一般说来,对这种抄袭的反对——因此可以认定是“剽窃”——应该被归入欺诈案。最显而易见的例子就是学生购买论文以获得课程学分。这样做的话,该学生就犯了欺诈罪,这损害了其他同学和其未来雇主的利益。另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教授或者其他专业作者盗取他人的观点或理论,从而获得版税或大学终身任职等利益,如果凭真本事,他们是无法得到这些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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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