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被拒可诉至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颁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8月1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颁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5类案件法院应受理
最高院方面称,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导致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经常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等问题。为此,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院颁布《规定》进行指导。
《规定》共有13个条文,其中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进行详细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案件突出政府举证责任
最高院方面透露,鉴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的问题,因此《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
《规定》称,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