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明规则与“潜规则”——透视“特别重大事故”追责惯例
有关官员问责的种种非议,往往是因为各种或明或暗的规则纠缠不清:类似问责界限模糊,处罚理由不透明,地方阳奉阴违,甚或公然违规提拔被问责官员等问题,屡屡出现。
责任编辑:马昌博 李梁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有关官员问责的种种非议,往往是因为各种或明或暗的规则纠缠不清:类似问责界限模糊,处罚理由不透明,地方阳奉阴违,甚或公然违规提拔被问责官员等问题,屡屡出现。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新闻发布会现场。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曾鞠躬致歉,而此次特大事故的问责问题,广受关注。 (CFP/图)
官员问责有无“死亡35人”定律?
答案是没有。
最近有网友发帖称,近年来多起事故死亡人数恰好为35 人,而铁道部最初公布死亡人数也是35人。其实,网友所列的事故案例,有一半死亡人数并非35 人(但多数多于35人),“35人”也并非问责官员的标准。
事实是,官员就算要做手脚,也会做在30 个或10 个上,而不是35个。
按照2007 年国务院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构成“特别重大事故”;此外,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构成“特别重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则可定为“重大事故”。
2009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官员的7 种情形,其中就包括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根据南方周末记者统计,“特别重大事故”,近年来基本上都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则往往权归地方,比如2010 年7 月南京市栖霞区发生的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造成22 人死亡。虽震惊全国,但调查由江苏省政府负责。
可见,死亡人数影响事故等级定性,并可能“惊动中央”,导致官员被严厉问责。由此公众难免担心死亡数字瞒报漏报,而以往事实表明,瞒报并不罕见。
事实上,有关官员问责的种种非议,往往是因为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纠缠不清:类似问责界限模糊,处罚理由不透明,地方阳奉阴违,甚或公然违规提拔被问责官员等问题,屡屡出现,甚至中央部委,亦无可奈何。
“临时工”受刑罚,官员背党纪
问责则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始就已启动,比如“就地免职”,往往被看作平息民愤之举。
在此次动车追尾事故发生的第二天,铁道部党组就决定,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并进行调查。
这不是最终的结果,一些官员随后可能被作党纪、政纪处分,有的人甚至被追究刑责——对相关责任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王茜